2024年蒸湘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为进一步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广泛性和公平性,提升审判公信力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司发〔2018〕6号)要求,现就蒸湘区2024年人民陪审员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全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共78名,其中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不超过15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程序
(一)社会公告。蒸湘区司法局会同蒸湘区人民法院、蒸湘区公安分局向社会发布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二)候选人的产生:
1.随机抽选。蒸湘区司法局会同蒸湘区人民法院、蒸湘区公安分局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候选人,并征求本人意见。
2.个人申请。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蒸湘区,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直接向蒸湘区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
3.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征得本人同意后进行推荐。
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三)资格审查。蒸湘区司法局会同蒸湘区人民法院、蒸湘区公安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对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意愿确认。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确定后,蒸湘区司法局会同蒸湘区人民法院、蒸湘区公安分局向符合选任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征求其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
(五)确定人选。蒸湘区司法局会同蒸湘区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六)任前公示。蒸湘区司法局会同蒸湘区人民法院、蒸湘区公安分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七)提请任命。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蒸湘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蒸湘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八)就职宣誓。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公开进行就职宣誓。
四、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报名事宜
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将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报名时间: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拟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报名时间为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二)报名地点:蒸湘区司法局(蒸湘区人民政府大楼335室),联系电话:0734-8827390。
(三)报名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或候选人申请表(包括纸质件一式三份和电子稿);
2.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3.本人近期两寸免冠彩照5张。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蒸湘区司法局、蒸湘区人民法院、蒸湘区公安分局解释。
本公告期为三十日,即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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