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指南
一、行政复议简介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具有便民、高效、免费的特点。
二、行政复议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三、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一)蒸湘区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雨母山镇人民政府、呆鹰岭镇人民政府、蒸湘街道办事处、红湘街道办事处、联合街道办事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蒸湘区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区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蒸湘区人民政府统一管辖受衡阳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开发区管委会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蒸湘区人民政府统一管辖队部在蒸湘区的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蒸湘区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衡阳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在蒸湘区的分局、大队或者派出机构以及在蒸湘区内由开发区管委会代管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六)按照"实行中央垂直领导或者以中央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海关、金融、外汇、税务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继续保留行政复议职责"的规定,蒸湘区税务局、蒸湘区消防救援大队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四、申请行政复议时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五、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相应增加一份) ,行政复议申请书上须注明可供行政复议机关电子送达文书的电子地址;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单位批准该组织成立的文件、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三)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
(四)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还须提交:
1.授权委托书;
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
3.律师代理的,还应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需满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2017〕138号令)第二十七条及《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诉讼代理活动辖区范围的通知》(湘司发〔2018〕15号)第一部分有关规定,还应提交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
(五)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收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六)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七)《送达地址和方式确认书》(详见附件2)等其他必要的材料。
六、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衡阳市船山西路20号蒸湘区机关大楼335室行政复议与应诉股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夏令时15:00-18:00)
联系电话:0734-8827390
电子邮箱:zxqsfjfuyi@163.com
七、工作流程
附件1 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
附件2 送达地址和方式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