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司法局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职能。
(1)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2)增加指导、监督和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二)转变职能。
根据司法部关于律师制度改革的精神,律师事务所属于社会中介机构,我局不再管理律师事务所的人、财、物,只负责管理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年审、注册和执业道德纪律的监督检查。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区司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二)制定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和区直各行业的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全区律师工作。
(四)监督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区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区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全区非监禁刑罚执行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七)负责司法行政装备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八)指导监督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
(九)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司法局设5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拟订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工作的调查与综合;负责机关重大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督办;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审核;负责做好信息简报的编发、文秘档案管理;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警用车辆、服装管理;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通讯信息技术网络建设等工作。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的使用;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管理、公务接待、安全保卫、综合治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二)法制宣传股
拟订全区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区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承担区依法治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律师管理和法规股
指导、监督律师(含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拟订全区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计划(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调研和执法监督工作;依法承担行政审批职能,负责法律、法规赋予司法行政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审批工作;负责对法律服务管理行为的监督工作。
(四)基层工作股
指导、监督全区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社区矫正股
指导、管理、监督全区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基层司法所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组织实施区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围绕街道办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政法工作重点,履行法律保障、法律服务和法制教育三大职能和明确九大工作任务:
(一)排查调处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矛盾纠纷,防止激化为刑事治安案件;
(二)深入持久开展法制宣传,推进街道、村、社区依法治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
(四)担任街道法律顾问,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
(五)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六)指导调委会工作,培训调解人员,提高其素质;
(七)指导和管理法律服务所,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八)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九)完成区司法局和街道办交给的其他任务。
(二)法律援助中心
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区法律司法局主管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二)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法律援助工作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统一受理、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
(四)负责组织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群众和特殊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五)负责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并对法律援助活动进行指导、协调、管理;
(六)负责全区法律援助宣传、统计、业务培训、财务管理、信息调研、理论研究、档案管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
(七)负责组织法律援助项目交流与合作;
(八)负责全区“12348”法律援助专线工作;
(九)负责完成上级法律援助部门和司法局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