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XDR-2015-010 |
衡蒸政办发〔2015〕44号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蒸湘区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蒸湘区委蒸湘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蒸湘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蒸发〔2015〕4号)和《中共蒸湘区委蒸湘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蒸发〔2015〕5号),设立蒸湘区司法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区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
将区社区矫正工作局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区司法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市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为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委政法委研究起草本区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文件草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对本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查处无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行为。
(四)监督管理全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五)负责基层司法所人员编制管理、工资关系、业务指导和建设;指导、监督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安置帮教工作。
(六)负责司法行政装备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七)指导、监督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
(八)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司法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拟定全区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承办区机关文电、会务、档案、统计、保密、收发以及对外接待联络工作;收集、分析、反馈各类司法行政信息;负责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信访、应急管理、综合治理、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负责司法行政装备、国有资产管理和计划财务工作。
(二)基层工作股
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承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日常监督管理,查处无照法律服务和冒用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名义从业行为;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148”专用电话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社区矫正行政管理工作。
(三)法制宣传股
拟定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参与指导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负责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宣传工作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报道;承担蒸湘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法规和行政审批服务股
负责依法行政和行政程序建设;承办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指导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承办不予法律援助的申诉审查;代表本部门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并履行行政审批职权,相关业务股室重点履行调查研究、政策制定、监督检查、执法管理、现场踏勘、延伸服务等职能。
四、人员编制
核定区司法局机关政法专项行政编制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政工室主任1名。
五、其他事项
基层司法所: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湘办〔2006〕31号),司法所是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基层司法所工作职能为: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推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对接联动,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在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安排和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6个基层司法所,每个所核定司法行政专项编制1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蒸湘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蒸湘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9日
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