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湘区司法局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明确法制审核人员的配备,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根据《衡阳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法制审核机构为法规股,其工作人员须皆为法律专业人才,承担法制审核的工作,即负责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依照《蒸湘区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 法制审核人员要牢固树立对法律负责,依法行政的观念,不断提高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第四条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依照《蒸湘区司法局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参加培训。
第五条 法制审核人员实行审核责任制。须是在编国家公务员和在编事业人员,负有法制审核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法规股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并接受上级司法行政机构的监督和区法制办的业务指导。加强对执法行政行为的监督,建立健全各项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 法规股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区法制办汇报法制审核工作,并向人民群众公开执法、办案情况,公示行政执法的监督、投诉电话。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公正、廉洁执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