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镇街信息公开目录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策文件

蒸湘区司法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配备及管理办法

蒸湘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zhengxiang.gov.cn                    发布时间:2021-10-20                   

蒸湘区司法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配备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工作,有效减少执法风险和执法信访、投诉,维护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衡阳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音像记录工作是指利用执法记录仪、照相、录音录像设备、视频监控对现场执法同步录音录像,并对记录的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

音像记录工作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 所配的音像记录设备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四条 在实施以下执法活动时可以进行音像记录: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处置各类投诉、举报案件;

(三)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送达;

(四)其他现场执法办案活动。

第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情况紧急,不能进行执法记录的;

(四)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执法记录的。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音像记录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保管,执法人员在使用设备时应注意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

第七条 在进行音像记录时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对方。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开始,至执法行为结束时止。

第八条 音像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痕迹物证等要素。

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问情况等进行摄录。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时,应保持仪容严整,语言文明,维护执法队伍形象。

第十条  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须在第一时间将记录信息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将记录信息导出保存。

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现场执法记录。

第十一条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最少保存2年,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十二条 现场执法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在办理涉法涉诉案件、执法监督、案情研判等工作中,需要调取、查看现场执法记录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不得随意对原始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节、修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记录。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现场执法记录,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记录,造成涉法信访、投诉案件工作被动的;

(二)因不规范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引发网络、媒体负面报道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现场执法记录内容,造成后果的;

(四)对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照规定存储致使现场执法记录损毁、灭失,造成后果的;

(六)故意毁坏执法记录装备的;

(七)其他违反现场执法记录制度相关规定,应予追究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