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湘区司法局执法全过程记录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信息的记录、保存、管理和使用,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衡阳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对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所有执法环节进行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文字记录是指以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进行的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以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按规定进行文字记录,同时可以进行音像记录。本细则要求进行音像记录的执法事项,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关联原则。
第二章 文字记录
第七条 应当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条例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处罚、归档。
第三章 音像记录
第八条 与执法相对人、举报人接触的,原则上应进行音像记录。法律法规及工作特殊需要不能进行音像记录的除外。
第九条 以下情况进行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当使用音像记录。
(一)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情况;
(二)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三)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的行为;
(四)约谈过程。
第十条 以下情况进行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使用音像记录。
(一)现场检查;
(二)调查取证;
(三)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过程;
(四)当事人听证、行政复议;
(五)直接送达;
(六)来人举报;
(七)依法应责令改正,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的情况。
第十一条 以下情况进行文字记录的同时,不宜使用音像记录。
(一)行政处罚过程中内部审核程序(其他有规定的除外);
(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宜使用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四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当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
第十三条 存储音像记录时,对拟作为行政执法案件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应当制作光碟并附记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第十四条 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 20 日内,将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记录形成案卷,按照时间顺序编排装订所有记录,制作材料目录,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保存期限为 30年。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七条 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记录的;
(二)故意毁损、删除、篡改执法记录的;
(三)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五)违反本细则其他规定的。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