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事项办事指南

蒸湘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zhengxiang.gov.cn                    发布时间:2021-10-08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事项办事指南


市场监督管理局










蒸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8





一、事项名称:"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四、实施机关: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六、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七、是否收费:

八、收费依据:

九、到办事现场次数:0

十、受理条件

向有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从事工商业经营。


十一、所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份数

提交方式

材料形式

来源渠道

1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纸质、电子

申请人自备


2

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

1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纸质、电子

申请人自备


3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项q目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复印件

1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纸质、电子

申请人自备


4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原件

1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纸质、电子

申请人自备


5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

1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纸质、电子

申请人自备


十二、办理地点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20号政务服务中心10号窗口

十三、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13:30—17:00

十四、办理流程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审核标准

受理

1个工作日

办结

1个工作日

十五、审批流程图

十六、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第14号)第五条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十七、办理结果

十八、常见问题

附件:申请表单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经 营 者







姓    名

张三

性   别





照片粘贴处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住    所

XX县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居委会XX组XX号


邮政编码

XXXXXX

移动电话

139XXXXXXXX


固定电话

07XX-XXXXXXX

电子邮箱

XXXXXXXX


政治面貌

群众

民    族


文化程度

大专

职业状况

农民


名    称

XX县XX商店

备选字号(请选用不同字号)


1.

2.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





















经营范围

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箱、包、农副产品、家具、工艺美术品、文体用品销售;卷烟、食盐零售;货运代理。





经营场所


地    址

XX县XX路XX号XX栋XX号门面

邮政编码

XXXXXX

联系电话

139XXXXXXXX

从业人数

      X       (人)

资金数额

        XX     (万元)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经营者签名: 张 三

XXXXXXXX日  


填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须知


1.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③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经营者住所,以经营者身份证载明住址为准。

3.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经营者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二者至少填写其中一个。

5.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6.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7.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8.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9. 在选择的类型 □ 中打√。

10.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