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企业名称争议裁决服务指南
一、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二、适用范围:
1.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而发生争议时;
2.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而发生争议时;
3.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
三、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四、设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名称争议时,应当向核准他人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三)举证材料;(四)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
五、受理机构: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办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三)举证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八、办理方式: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做出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的决定。
九、办理流程和时限: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十、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30— 5:00
十一、办公地点:
衡阳市高新区西二环衡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管窗口
咨询电话:
0734-8969001
收费标准:
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