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新设市场主体无需填写):
住所(经营场所):
房屋权属(自有/租赁/借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上述住所(经营场所)由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已经征求利害关系人一致同意。本承诺书及所提交其他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不从事娱乐、餐饮、洗浴、制造等容易产生油烟或环境污染的行业;不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销售、储存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以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
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3、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序良俗,如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扰民情形,将无条件消除不良影响或主动搬迁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申请人在使用住所(经营场所)用途为住宅时需填写此表。
2、申请人:企业设立登记的申请人为企业出资人,变更登记的申请人为企业。其他类型的市场主体,以此标准类推
执行。
3、本承诺书应当使用A4 型纸。手写签字部分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