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栖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蒸市监处罚〔 2024〕 4 号

蒸湘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zhengxiang.gov.cn                    发布时间:2024-01-18                   

蒸市监处罚〔 2024〕 4 号
当 事 人: 衡阳栖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为长沙柒禾文
化传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0MABMDN035K
法定代表人: 李治江
住 所: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红湘街道解放西路 36 号
因近期接到大量有关衡阳栖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要求退还网
络课程费用的投诉, 2023 年 5 月 31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
现场走访, 但当事人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当事人, 执法人员
依法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蒸湘异列入〔 2023〕 第 12 号)。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 2023 年 6 月 2 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注册
地址进行现场检查, 仍无法联系当事人, 经向经营场地所有权人
了解, 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 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 当事人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由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管理委员会核准成立, 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迁移到衡阳市蒸湘
区, 登记的经营地址为“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红湘街道解放西路
36 号”。 经执法人员实地查证, 当事人从未在其登记的地址开展经
营活动。 向登记地址房屋产权人赵某生核实, 当事人并未与其签
订过房屋租赁合同, 也未将上述地址交予当事人作为经营场地使
用。

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的设立登记档案, 当事人注册登记时填
写的住所确为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红湘街道解放西路 36 号, 法定
代表人、 财务负责人、 联络员、 执行董事兼经理为李治江, 监事
为张力木。
因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 执法人员向当事
人法定代表人李治江身份证住址寄送了《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询问通知书》(蒸市监询通字〔 2023〕 Z-23 号), 向当事人监事张
力木身份证住址寄送了《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蒸
市监询通字〔 2023〕 Z-24 号), 要求李治江、 张力木在收到该通知
书后的规定时间内到我单位接受询问。 经执法人员在中国邮政邮
件跟踪查询系统提供中进行查询, 上述邮件均无法联系收件人未
投妥。
2023 年 6 月 8 日, 执法人员在蒸湘区党政门户网站采取公告
送达方式, 向李治江、 张力木二人公告送达了《蒸湘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询问通知书》(蒸市监询通字〔 2023〕 Z-30 号、 Z-31 号)。
公告送达了《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蒸市监责
改字〔 2023〕 Z-7 号), 要求当事人立即将企业经营地址变更至真
实、 有效的地址。
截止目前, 李治江、 张力木二人一直未到我局接受询问、 配
合调查, 未主动联系办案部门, 也未将企业经营地址变更至真实、
有效的地址。
上述事实, 由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证据一: 《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 1 份, 证明对当事人登记注册地
址现场核查情况;
证据二: 现场核查照片 1 张, 证明未在登记的地址开展经营
活动的事实;

证据三: 蒸湘区解放西路 36 号产权人赵某生的证明材料 1 份,
证明当事人提供虚假登记材料的事实;
证据四: 当事人登记设立档案一份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的基
本情况;
证据五: 执法人员制作的《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
书》 两份, 中国邮政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截图 1 份, 证明执法人员
寄送相关文书的情况;
证据六: 执法人员在蒸湘区党政门户公告送达的《蒸湘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 网页截图两份、《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责令改正通知书》 网页截图 1 份, 证明执法人员公告送达相关
文书的情况;
证据七:《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蒸湘异列入〔 2023〕
第 12 号)。
以上证据形式和取得程序符合法定形式, 内容真实, 互为关
联, 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截止目前, 本局没有收到当事人对
上述证据和认定的事实提出的异议申请, 本局视为当事人认同。
本局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 在蒸湘区党政门户网对当事人公
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蒸市监罚听告字〔 2023〕 Z—
11 号)。 截止公告期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
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也未对本局收集的证据发表不同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及证据, 本局认为, 当事人提供虚假登记注册
资料取得公司登记, 违反了《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
申请行政许可,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
况, 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的规定, 构
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治江、 监事张力木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我

局接受询问, 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其经营地址变更至真实、 有效的
经营地点。 当事人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不配合市
场监管部门调查, 不主动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 符合《湖
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当
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四) 阻碍或者
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
复的; ” 之从重处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
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 虚报注册资本、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
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 由公司登记机
关责令改正, 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
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
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 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第
一节第二条第 3 目规定:“情节严重的, 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
业执照。” 综上所述, 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可以自收到此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天内向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六个月内向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
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