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镇街信息公开目录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通知公告

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蒸市监罚听告字〔2023〕Z—11号)

来源: 蒸湘区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3-12-11 作者:

衡阳栖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因近期接到大量有关你公司要求退还网络课程费用的投诉,2023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走访,但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你公司,执法人员依法将你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蒸湘异列入〔2023〕第12号)。为进一步查明事实2023年6月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公司注册地址进行现场检查,仍无法联系你公司,经向经营场地所有权人了解,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经批准对你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于2022年524日由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准成立,于2023年4月21日迁移到衡阳市蒸湘区,登记的经营地址为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红湘街道解放西路36号”。经执法人员实地查证,你公司从未在其登记的地址开展经营活动。向登记地址房屋产权人赵某生核实,你公司并未与其签订过房屋租赁合同,也未将上述地址交予你公司作为经营场地使用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执法人员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治江身份证住址寄送了《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蒸市监询通字〔2023Z-23号),向你公司监事张力木身份证住址寄送了《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蒸市监询通字〔2023Z-24号,要求李治江、张力木在收到该通知书后的规定时间内到我单位接受询问经执法人员在中国邮政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提供中进行查询,上述邮件均无法联系收件人未投妥

2023年6月8日,执法人员在蒸湘区党政门户网站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李治江、张力木二人公告送达了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蒸市监询通字〔2023Z-30号、Z-31号)。公告送达了《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蒸市监责改字〔2023Z-7号),要求你公司立即将企业经营地址变更至真实、有效的地址。截至目前李治江、张力木二人一直未到我局接受询问、配合调查,未主动联系办案部门,也未将企业经营地址变更至真实、有效的地址。

你公司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不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你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之从重处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二条3目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综上,对上述违法行为,我局拟给予你公司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尹威龙  联系电话:0734-2896777      

                       

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1日  


职 务:
工作职责:
个人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