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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衡阳桔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案的处罚决定(蒸市监案处字〔2023〕68号)

蒸湘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zhengxiang.gov.cn                    发布时间:2023-09-18                   

    人:衡阳桔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为长沙桔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7JDQQP9T

法定代表人:朱皖君

     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蒸湘街道船山大道16号融冠亲城三期1号楼911室   

 

因近期接到大量有关衡阳桔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要求退还网络课程费用的投诉,2023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走访,但当事人登记的经营场所无经营迹象且无法联系上当事人,执法人员依法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蒸湘异列入〔2023〕第15号)。为进一步查明事实2023年6月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注册地址进行现场检查,仍未见该注册地有开展经营迹象,经向经营场地所有权人了解,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03月14日由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准成立,于2023年04月19日迁移到衡阳市蒸湘区,登记的经营地址为“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蒸湘街道船山大道16号融冠亲城三期1号楼911室”。经执法人员向衡阳融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融冠亲城客户服务中心查证,当事人从未在其登记的地址开展经营活动。向登记地址房屋产权人张某叶核实,当事人并未与其签订过房屋租赁合同,也未将上述地址交予当事人作为经营场地使用

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的设立登记档案,当事人注册登记时填写的住所确为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蒸湘街道船山大道16号融冠亲城三期1号楼911室,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联络员、执行董事兼经理为朱皖君,监事为王稳,股东(发起人)为朱皖君、王稳

因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朱皖君身份证住址寄送了《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蒸市监询通字〔2023Z-17号),向当事人监事王稳身份证住址寄送了《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蒸市监询通字〔2023Z-18号,要求朱皖君、王稳在收到该通知书后的规定时间内到我单位接受询问经执法人员在中国邮政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提供中进行查询,上述邮件均无法联系收件人未投妥

2023年6月8日,执法人员在蒸湘区党政门户网站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朱皖君、王稳二人公告送达了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蒸市监询通字〔2023Z-21号、Z-22号)。公告送达了《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蒸市监责改字〔2023Z-6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将企业经营地址变更至真实、有效的地址。

截至目前朱皖君、王稳二人一直未到我局接受询问、配合调查,未主动联系办案部门,也未将企业经营地址变更至真实、有效的地址。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登记注册地址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衡阳融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融冠亲城客户服务中心证明1份,证明未在登记的地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三:融冠亲城三期1号楼911室产权人张某叶的证明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虚假登记材料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登记设立档案一份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执法人员制作的《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两份,中国邮政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截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寄送相关文书的情况;

证据六:执法人员在蒸湘区党政门户公告送达的《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网页截图两份、《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网页截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公告送达相关文书的情况;

证据七:《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蒸湘异列入〔2023〕第15)。

以上证据形式和取得程序符合法定形式,内容真实,互为关联,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截至目前,本局没有收到当事人对上述证据和认定的事实提出的异议申请,本局视为当事人认同

局于2023710日,在蒸湘区党政门户网对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蒸市监罚听告字〔2023〕Z—10)截止公告期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也未对局收集的证据发表不同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及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提供虚假登记注册资料取得公司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朱皖君监事王稳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局接受询问,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其经营地址变更至真实、有效的经营地点。当事人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不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有大量的信访投诉但给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坏的影响,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四)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之从重处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二条第3目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综上所述,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此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