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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蒸市监案处字〔2023〕61号)

蒸湘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zhengxiang.gov.cn                    发布时间:2023-08-08                   

当 事 人:衡阳康旭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8MACB0B383Y

法定代表人:左康

  所:衡阳市蒸湘区红湘街道解放西路16号鸿运数码广场2117办公室0518   

 

经查,衡阳市蒸湘区红湘街道解放西路16号鸿运数码广场为衡阳市共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惠物业公司)管理的经营性办公用房。当事人登记注册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红湘街道解放西路16号鸿运数码广场2117办公室”原为衡阳市蒸湘区华昌科技电脑经营部经营场所,自衡阳市蒸湘区华昌科技电脑经营部于2013年4月9日注销登记后,该场地一直处于空置状态并未有经营活动。本局向共惠物业公司提供当事人的设立登记档案,经共惠物业公司辨认,登记档案内的《场地无偿提供使用证明》所盖的“衡阳市共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为假冒。

本局调取当事人的设立登记档案,当事人注册登记时填写的住所确为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红湘街道解放西路16号鸿运数码广场2117办公室0518,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联络员、执行董事兼经理为左康,股东(发起人)为左康,监事为王孟,委托代理人为罗*婷。

因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本局向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左康身份证住址寄送了《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蒸市监询通字〔2023〕Z-15号),向当事人监事王孟身份证住址寄送了《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蒸市监询通字〔2023〕Z-16号),要求左康、王孟在收到该通知书后的规定时间内到本局接受询问。经执法人员在中国邮政邮件跟踪查询系统中进行查询,上述邮件均无法联系收件人未投妥。

2023年6月1日,本局在蒸湘区党政门户网站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左康、王孟二人公告送达了《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蒸市监询通字〔2023〕Z-19号、Z-20号)。公告送达了《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蒸市监责改字〔2023〕Z-5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将企业经营地址变更至真实、有效的地址。

至此,左康、王孟二人均未到本局接受询问、配合调查,未主动联系办案部门,也未将企业经营地址变更至真实、有效的地址。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登记注册地址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衡阳共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虚假登记材料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登记设立档案一份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执法人员制作的《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两份,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截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寄送相关文书的情况;

证据五:执法人员在蒸湘区党政门户公告送达的《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网页截图两份、《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网页截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公告送达相关文书的情况;

证据六:《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蒸湘异列入〔2023〕第8号)。

以上证据形式和取得程序符合法定形式,内容真实,互为关联,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截至目前,本局没有收到当事人对上述证据和认定的事实提出的异议申请,本局视为当事人认同。

本局于2023年7月3日,在蒸湘区党政门户网对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蒸市监罚听告字〔2023〕Z—6号)。截止公告期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也未对本局收集的证据发表不同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及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提供虚假登记注册资料取得公司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左康、监事王孟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本局接受询问,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其经营地址变更至真实、有效的经营地点,不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不依法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之从重处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条第(二)项第2-(5)目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此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