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举报受理渠道

基本信息

公开内容
公开内容 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线索,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相关举报投诉受理渠道。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16号)
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七十九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联系方式,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16号)第二十二条:各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和同级监测机构的电话、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 公开渠道 √政府网站
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