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事项办事指南
(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事项名称:公司设立登记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四、实施机关: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六、法定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七、是否收费:否
八、收费依据:无
九、到办事现场次数:0次
十、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股东、发起人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十一、所需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提交方式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来源渠道 | |
1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1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原件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
2 | 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 1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原件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
3 | 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1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原件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
4 |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 1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原件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
5 | 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 1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
6 |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 1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
7 |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1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
8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1 | 网上现场都可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申请人自备 |
十二、办理地点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20号政务服务中心20号窗口
十三、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十四、审批流程图

十五、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十六、办理结果
营业执照
附件:申请表单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 |||
名 称 |
(集团母公司需填写:集团名称: 集团简称: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 | |||
住 所 | 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 /区 )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设立(仅设立登记填写) | |||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外资有限责任公司 □外资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资本 | 万元 (币种: □人民币 □其他 ) | ||
投资总额 (外资公司填写) | 万元(币种: ) 折美元: 万元 | ||
设立方式 (股份公司填写) |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 经营期限 | □长期 □ 年 |
申领执照 |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 ||
经营范围 (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 (涉及"多证合一"事项办理的,申请人须根据市场主体自身情况填写《"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相关内容。) | ||
注:本申请书适用于内资、外资公司申请设立、变更、备案。
□变更(仅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 |||||||
变更事项 | 原登记内容 | 变更后登记内容 | |||||
注: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 | |||||||
□备案(仅备案填写) | |||||||
事 项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营期限 □章程(含修正案) □认缴出资数额 □联络员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 ||||||
注: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 |||||||
委托权限 |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 |||||||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 (二)使用的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及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名称与他人使用的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使用的名称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名称,将主动配合登记机关进行纠正。 (三)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 (四)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需要办理许可的,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仅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可另附签字页): 董事会成员签字(仅限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可另附签字页):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 |||||||
注: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本表适用于设立及变更法定代表人填写。
姓 名 | 国别(地区) | ||
职 务 | □董事长 □执行董事 □经理 | 产生方式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住 所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附表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不重复填写)
姓名______________ 国别(地区)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 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移动电话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注:1、"职务"指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的应在"职务"栏内注明。 "产生方式"按照章程规定填写,董事、监事一般应为"选举"或"委派";经理一般应为"聘任"。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当明确上述人员的委派方。 3、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姓名______________ 国别(地区)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 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移动电话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备注事项同上 |
姓名______________ 国别(地区)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 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移动电话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备注事项同上 |
附表3
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其他________)
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 名称或姓名 | 国别 (地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出资(认缴) 时间 | 出资 方式 |
附表4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附表5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范围:授予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名称或姓名)代表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人名称或姓名)在中国境内接受企业登记机关法律文件送达,直至解除授权为止。
被授权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地址 | ||||
被授权人联系人 | 姓名 | 地址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1、仅限外资企业填写。
2、《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地区)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地区)投资者设立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提交相关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3、被授权人为自然人的,填写"被授权人"信息,被授权人为非自然人的,填写"被授权人"及"被授权人联系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