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股室、各二级机构:
现将《蒸湘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积极性有效堵塞基金收支和管理的漏洞,减少社会保险基金流失,切实保障我省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我区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和《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各种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在收支管理等环节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举报奖励应遵循实事求是,预防为主,专案专办,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以下行为属于举报范围: 1、参保单位采取涂改、伪造、藏匿、变造原始材料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方式,少报、瞒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少缴、逃缴社会保险费的; 2、参保单位、参保个人或其亲属,采用伪造档案、冒名顶替出具虚假证明等手段,骗取基本养老,失业待遇的;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基金征收,支付管理等环节的以下行为属于举报范围: 1、未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政策规定,降低缴费比例减免社会保险费,或与缴费单位串通,默许缴费单位以虚假资料逃缴,少缴社会保险费,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 2、未按政策规定审查和核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标准或利用职权伪造,篡改社会保险档案或与相关单位个人串通默许以虚假资料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 3、与定点服务机构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串通,以虚假治疗等手段非法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4、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6、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第六条 举报人可采用来访,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举报,举报事项应当事实清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地址,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
第七条 对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受理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实名举报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
第九条 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条 对恶意举报,编造违规事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参与处理举报事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采取下列措施为举报人保密: 1、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举报内容必须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举报有关材料及凭证。 2、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核实情况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 4、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的身份。
第十二条 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21年6月10日
附件1: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审批表
举报人姓名 | 举报人联系电话 | ||
举报事项 | |||
举报案件查实金额(元) | |||
处理意见 |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 |||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部门意见 |
监督举报电话:0734-8867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