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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公告(湖南浩菱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蒸湘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zhengxiang.gov.cn                    发布时间:2025-10-27                   

湖南浩菱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资一案,因对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衡蒸人社监处决字〔2025〕31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蒸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27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衡蒸人社监处决字〔2025〕31号

湖南浩菱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联合街道船山大道32号星美城市综合体A栋办公楼519室,法定代表人:廖新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8MA7D8MT42N)

      经查,你单位存在如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廖晨宇1名劳动者到我局投诉你单位拖欠其工资,请求依法解决。为查清事实,我局依法对该起投诉进行立案调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未前来接受调查,未按照我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且经我局责令改正仍未改正。

      我局向你单位公告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衡蒸人社监处告字〔2025〕30号),告知你单位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下列行政处理:你单位限期支付廖晨宇1名劳动者的工资共计2416元,并将履行情况书面报送蒸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边附属楼207办公室。并告知你单位有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

      以上事实有文书送达回执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1、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拖欠廖晨宇1名劳动者的工资共计2416元支付其本人;

      2、将履行情况书面报送蒸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

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蒸湘区政府机关大院东附207室

联系电话:0734-8827361

蒸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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