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东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资一案,因对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衡蒸人社监询字〔2025〕21号),责令你单位按照要求整改到位。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蒸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28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衡蒸人社监处告字〔2025〕21号
衡阳市东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衡阳市蒸湘区石坳路66号,法定代表人:罗卫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753385689U)
经查,你单位存在如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刘勇1名劳动者到我局投诉你单位拖欠其工资,请求依法解决。为查清事实,我局依法对该起投诉进行立案调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未前来接受调查,未按照我局公告送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且经我局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
以上事实有询问通知书送达回执、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回执为证。
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拟按照刘勇1名劳动者投诉的工资金额,直接认定你单位拖欠刘勇1名劳动者工资共计6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下列行政处理:你单位限期支付刘勇1名劳动者的工资共计60000元,并将履行情况书面报送蒸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边附属楼207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或申辩的权利。
蒸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