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 公 告

蒸湘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zhengxia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6-10                   


株洲伟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资一案,因对你单位和经营者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衡蒸人社监询字〔20259号),责令你单位按照要求整改到位。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蒸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69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衡蒸人社监询字〔20259

株洲伟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铜霞路461号办公楼四楼410-3号,法定代表人:张素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4MA4T09XG6N)

经查,你单位存在如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1、你单位实际负责人高能江来我局接受调查,陈述了你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自然人王川,确认了姜峰为王川安排前往该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2、王谷湘来我局接受调查,向我局提供了与你公司签订的建筑劳务分包合作协议书,并向我局递交了签字确认的工资表,工资表内确认了唐海波、王继秋等19名工人的工资。3、姜峰来我局接受调查,对姜晋良、姜石民的工资金额予以确认。共21名劳动者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共计124152元,你单位经我局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有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向我局提出:

1、株洲伟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只为项目总包单位湖南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华公司)付款提供开票并缴纳税,赛华公司付款人工及材料款,均为农民工专用通道账户和材料款公对公发放,与你公司无实际经济往来,目前赛华公司拖欠你公司大量工程款,因此拖欠工资一事不应由你公司负责。

2、王川劳务班组结算款已超额支付给王川,不存在伟畅公司拖欠该劳务班组工程款。

以上事实有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材料为证。

你公司提出的申辩诉求,我局已知悉,并作出如下回复: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你公司作为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付直接责任,湖南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你公司工程款,以及你公司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王川的情况,并不能免除你公司作为分包单位的直接责任。

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1、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拖欠姜晋良、唐海波、王继秋等21名劳动者的工资共计124152元支付其本人;

2、将履行情况书面报送蒸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址:衡阳市船山西路蒸湘区政府机关大院东附207室

  话:0734-8827361

蒸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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