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回陈彩益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送达行政决定书的公告

蒸湘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zhengxia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6-09                   


 

陈彩益(身份证号码:430421******154548):

你于2020年12月向蒸湘区就业服务中心申请领取失业补助金,核定待遇期自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共计6个月,实际领取待遇6个月。经调查核实,你于2020年12月在长沙市万科物业服重新就业并在长沙市本级参保。你已于2021年9月退回了2020.12-2021.4月的失业补助金,2021年5月份的失业补助金未退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因此,你需退回于2021年5月期间违规领取失业补助金共计372元。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258号令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发【2002】14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回;拒不退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责令你于收到本决定书十日内将违规领取的失业补助金372元退回到指定账户(账户名称:蒸湘区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账号:18-242901040008754,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蒸湘支行,通过网银退款请备注姓名;或至蒸湘区就业中心驻红湘北路85号303窗口办理)。

逾期未退回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如你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小倩 吴巍

联系电话:0734-8844366

联系地址:红湘北路85号303窗口

 

蒸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