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蒸湘区陈记粉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陈桂榜):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资一案,因对你单位和经营者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衡蒸人社监询字〔2025〕11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蒸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27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衡蒸人社监处决字〔2025〕11号
衡阳市蒸湘区陈记粉店(个体工商户)(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联合街道兴雁农贸大市场10号门面,经营者:陈桂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408MAD7AP8U65)
经查,你单位存在如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肖文苹、赵利君、陈庆3名劳动者到我局投诉你单位拖欠其工资,请求依法解决。为查清事实,我局依法对该起投诉进行立案调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未前来接受调查,未按照我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且经我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衡蒸人社监处告字〔2025〕13号),告知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支付肖文苹、赵利君、陈庆3名劳动者的工资共计27000元,将履行情况书面报送我局。并告知你单位有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
以上事实有文书送达回执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1、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拖欠肖文苹、赵利君、陈庆3名劳动者的工资共计27000元支付其本人;
2、将履行情况书面报送蒸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劳动保障监察员:周强、刘厚萱
联系地址:蒸湘区政府机关大院东附207室
联系电话:0734-8827361
蒸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