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湖南量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少奇):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资一案,因对你单位和经营者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衡蒸人社监处决字〔2023〕7号),责令你单位按照行政处理决定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到位。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蒸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22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衡蒸人社监处决字〔2023〕7号
湖南量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联合街道蒸湘南路68号世纪名城衡州公寓606室,法定代表人:张少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8MACCJ99A7Y)
经查,你单位存在如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2023年7月24日,肖碧雯、李俞慧2名劳动者到我局投诉你单位拖欠其工资,请求依法解决。为查清事实,我局于2023年7月24日依法对该起投诉进行立案调查。你单位未按照我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衡蒸人社监询字〔2023〕31号)要求前来接受调查并提交相关资料,且经我局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9月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衡蒸人社监处告字〔2023〕5号),告知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支付肖碧雯、李俞慧2名劳动者的工资共计1200元,并告知你单位有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
以上事实有文书送达回执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1、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拖欠李俞慧、肖碧雯2名劳动者的工资共计1200元支付其本人;
2、将履行情况书面报送蒸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劳动保障监察员:周强、刘厚萱
联系地址:蒸湘区政府机关大院东附207室
联系电话:0734-8827361
蒸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