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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浩、肖娟、凌艳、张晓晖、雷署花、王菲、王勇翔、杨丽丽、李丽与湖南湘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仲裁裁决书送达公告

蒸湘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zhengxiang.gov.cn                    发布时间:2022-02-15                   

湖南湘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

      本委受理王浩、肖娟、凌艳、张晓晖、雷署花、王菲、王勇翔、杨丽丽、李丽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衡蒸劳人仲委[2021]第76-84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编号的仲裁裁决书、仲裁决定书:1、衡蒸劳人仲委[2021]第7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湖南湘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王浩支付2021年8月份工资4362.44元;二、被申请人湖南湘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王浩支付2021年9月份生活费1242元、2021年10月份生活费455.4元;三、被申请人湖南湘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王浩支付经济补偿金28355.86元;四、驳回申请人王浩的其他仲裁请求。2、衡蒸劳人仲委[2021]第7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湖南湘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肖娟支付2021年8月份工资2000元;二、被申请人湖南湘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肖娟支付2021年9月份生活费1242元、2021年10月份生活费455.4元;三、被申请人湖南湘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肖娟支付经济补偿金16673.88元;四、驳回申请人肖娟的其他仲裁请求。3、衡蒸劳人仲委[2021]第7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湖南湘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凌艳支付2021年8月份工资3726.54元;二、被申请人湖南湘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凌艳支付2021年9月份生活费1242元、2021年10月份生活费455.4元;三、被申请人湖南湘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凌艳支付经济补偿金24222.51元;四、驳回申请人凌艳的其他仲裁请求。4、衡蒸劳人仲委[2021]第7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湖南湘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张晓晖支付2021年8月份工资2000元;二、被申请人湖南湘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张晓晖支付2021年9月份生活费1242元、2021年10月份生活费455.4元;三、被申请人湖南湘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张晓晖支付经济补偿金8045元;四、驳回申请人张晓晖的其他仲裁请求。5、衡蒸劳人仲委[2021]第80号仲裁决定书。决定内容如下:本案按照申请人雷署花撤回仲裁申请处理。6、衡蒸劳人仲委[2021]第8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湖南湘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王菲支付2021年8月份工资2000元;二、被申请人湖南湘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王菲支付2021年9月份生活费1242元、2021年10月份生活费455.4元;三、被申请人湖南湘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王菲支付经济补偿金11427.85元;四、驳回申请人王菲的其他仲裁请求。7、衡蒸劳人仲委[2021]第8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湖南湘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王勇翔支付2021年8月份工资5029.05元;二、被申请人湖南湘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王勇翔支付2021年9月份生活费1242元、2021年10月份生活费455.4元;三、被申请人湖南湘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王勇翔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0元;四、驳回申请人王勇翔的其他仲裁请求。8、衡蒸劳人仲委[2021]第8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湖南湘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杨丽丽支付2021年8月份工资4714.15元;二、被申请人湖南湘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杨丽丽支付2021年9月份生活费1242元、2021年10月份生活费455.4元;三、被申请人湖南湘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杨丽丽支付经济补偿金30641.98元;四、驳回申请人杨丽丽的其他仲裁请求。9、衡蒸劳人仲委[2021]第8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湖南湘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李丽支付2021年8月份工资2860.42元;二、被申请人湖南湘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李丽支付2021年9月份生活费1242元、2021年10月份生活费455.4元;三、被申请人湖南湘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李丽支付经济补偿金18592.73元;四、驳回申请人李丽的其他仲裁请求。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地址:衡阳市蒸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0734-8827707)领取仲裁裁决书、仲裁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则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蒸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