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省产业扶贫贷款贴息工作的

蒸湘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zhengxiang.gov.cn                    发布时间:2015-07-07                   

文件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湘扶办联〔20146

 

 


关于做好全省产业扶贫贷款贴息工作的

 

 

各市(州)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

为提高财政扶贫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产业扶贫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开办发〔200829号)和《关于加强产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扶办发〔20147号)精神,以及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产业扶贫贷款贴息类别投向和承贷机构

1.产业扶贫贷款贴息是国家一项专门的扶贫措施,目的是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建立增收产业,增强其发展能力。

2.产业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分为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和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两部分,集中用于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包括比照县)和非重点县的贫困村。到户贷款贴息资金要确保农户受益,重点投向贫困农户,支持其发展生产。项目贷款贴息资金重点投向与贫困地区农户增加收入紧密相关的项目,加大对扶贫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扶持力度,并明确其扶贫责任。

3.凡愿意参与扶贫工作的金融机构或与省扶贫办签订合作协议的金融组织,均可为扶贫贴息贷款发放主体(以下简称“承贷机构”)。贷款利率由承贷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规定和其贷款利率定价要求自主决定。贷款期限由承贷机构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贷款项目生产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灵活确定。

二、加强产业扶贫贷款贴息资金使用和管理

1.到户贷款贴息资金由扶贫办和财政局共同管理使用,规模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由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根据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的年度全省规模计划,向各市(州)、县(市、区)下达指导性计划(或贴息资金控制指标);各地扶贫、财政部门根据省下达的指导性计划,按规定程序逐级申报贴息项目,经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共同审查同意后,逐级下达和拨付资金到县财政,再由县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2.到户贷款贴息资金额度由各县(市、区)在本地区对贫困农户产业扶持资金标准(自治州不突破2000/人、其它市县1000-1500/人)上浮10%的范围内自行确定,但不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总额。项目贷款贴息率,原则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60%执行,视项目的扶贫效果、带动贫困农户情况,由省扶贫办、财政厅在下达各县(市、区)的规模计划内确定具体的贴息额度。到户贷款和项目贷款贴息期限均为1年。

3.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可采取直接或通过金融机构间接补贴给贫困农户两种方式,鼓励直接补贴到贫困农户,具体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直接补贴给项目实施单位。

4.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纳入财政扶贫资金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和县级财政报账制,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贴息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县(市、区)财政要视扶贫贷款需求,积极安排贴息资金,引导承贷机构扩大扶贫贴息贷款投放。

三、产业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申报程序和确认

1.到户贷款贴息资金的贴息方式、管理模式、申报程序和贴息确认由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在审核贫困农户贷款贴息资金时,需依据贫困农户情况确认其身份,并审查其贷款是否真正用于生产发展。

2.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由市(州)扶贫办、财政局根据省扶贫办、财政厅下达的年度指导性计划,负责组织本地区的申报工作。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根据市(州)扶贫办、财政局的要求具体组织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报工作。在审核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时,需审查扶贫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支持带动贫困农户脱贫致富情况和与县(市、区)扶贫办签订扶贫责任书的完成情况。

3.承担扶贫任务的项目贷款业主(或项目实施单位)在承贷机构获得贷款后,即可向所在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申请贴息;经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考察评估后,根据产业发展项目和帮扶方式等内容与县(市、区)扶贫办签订扶贫责任书。

4.(市、区)扶贫办、财政局在每年的6月底前根据省下发的申报指南将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有关材料上报市()扶贫办、财政局,市()扶贫办、财政局审查后,于7月底前上报省扶贫办、财政厅,超过规定时间申报的不予受理。

四、大力加强监督检查

1.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下达和拨付资金,切实加强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各级扶贫、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审计、监督和稽查工作。扶贫贷款贴息工作纳入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核内容,考评优秀的,省扶贫办、财政厅将在下年度贷款贴息资金分配时给予奖励。

2.各级扶贫、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等监督检查,坚持阳光操作,所有贴息对象要分级公示。到户贷款贴息由县扶贫办在项目村组公示,项目贷款贴息由省扶贫办在网上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3.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安排的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可参照本通知管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湖南省财政厅

                         2014 年5 月29

 

 

 

抄送: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综合督查处             2014 年5 月29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