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蒸干〔2015〕28号
关于蒸湘区农村工作办公室等单位领导职务更名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区直及市管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支部):
根据中共蒸湘区委、蒸湘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蒸湘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蒸发〔2015〕4号)文件精神,组建区农林局,不再保留区农村工作办公室、区委农村工作部,原区农村工作办公室领导职务更名为区农林局相应职务,原区委农村工作部领导职务自动消除,不再另行发文。组建区水利局,不再保留区水利农机局,原区水利农机局领导职务更名为区水利局相应职务,不再另行发文。组建区商务局,不再保留区经济贸易局,原区经济贸易局领导职务更名为区商务局相应职务,不再另行发文。组建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再保留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领导职务更名为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应职务,不再另行发文。
区园林局更名为区园林绿化所,区社会保险局更名为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区就业服务局更名为区就业服务中心,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公室更名为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服务中心,区社会救助管理局更名为区城乡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区乡镇财政管理局更名为区乡镇财政管理中心,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更名为区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更名为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区国有土地房屋管理中心更名为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管理中心
上述单位领导职务相应更名,不再另行发文。
中共蒸湘区委
201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