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文件
湘扶发〔2016〕1号
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切实提高扶贫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深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现就建立贫困退出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关于实施精准扶贫加快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决议》和省委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提高贫困地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以脱贫实效为依据,科学有序促进贫困县、贫困村、贫困人口退出,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严格、透明的贫困退出机制,确定规范的退出标准和程序,对贫困县、贫困村、贫困人口的发展情况和脱贫进程实行有效动态管理,促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实现扶贫对象的科学有序退出,确保到2020年,全省51个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贫困县)、8000个建档立卡贫困村、682.6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4年)全部稳定退出,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三、贫困县退出
(一)组织实施。贫困县退出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按程序报国务院扶贫办备案后退出。
(二)退出标准。贫困县退出按照贫困发生率和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项指标确定,贫困县贫困发生率低于3%,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省委十届十三次全会确定的目标(按照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7年实现8000元、2020年突破10000元的要求,测算到年份作为验收标准),即可退出。
(三)退出程序。贫困县退出由各贫困县根据各地向省委、省政府递交的《脱贫攻坚责任书》和实际工作进度,经所在市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退出申请;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省扶贫办会同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组成联合工作组,对拟退出的贫困县有关情况进行核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核查结果确定贫困县能否退出。
(四)政策措施。贫困县退出后,在攻坚期内国家和省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鼓励贫困县退出,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原则上在2017年前(含2017年)退出,提前一年奖励1000万元,提前两年奖励2000万元;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片区县原则上在2019年前(含2019年)退出,提前一年奖励1000万元,提前两年奖励2000万元,以此类推。
四、贫困村退出
(一)组织实施。贫困村的退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按程序报省及所在市州扶贫办备案后退出。
(二)退出标准。贫困村的退出主要按照贫困发生率和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两项指标确定,同时考虑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的完成情况。即行政村贫困发生率要求低于4%,行政村当年集体经济收入实现4万元以上;行政村通村道路畅通,人畜饮水安全,生产生活用电保障,就学就医方便,新农合及养老、低保、五保等政策落实到位。
(三)退出程序。按照自主申请、监测上报、审核批复、公示公告、备案销号的程序实现退出。
1. 自主申请。由贫困村和帮扶工作队根据年度脱贫计划和实际工作进展,共同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 监测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贫困村的贫困发生率、集体经济收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产业发展等情况监测,按监测结果,确定退出贫困村上报名单。
3. 审核批复。由县市区扶贫办根据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相关部门,对退出贫困村开展入村调查、摸底核实,提出退出贫困村名单,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复。
4. 公示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对拟退出贫困村名单在乡镇公示公告栏和群众集中地进行公示,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拟批复退出的贫困村名单进行公告,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
5. 备案销号。公告结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批复,并将批复退出的贫困村名单报省扶贫办及所在市州扶贫办备案。备案后,由县市区扶贫部门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将退出的贫困村销号。
(四)政策措施。贫困村退出当年至2020年,仍可享受针对贫困村的后续扶持政策。
五、贫困人口退出
(一)组织实施。贫困人口退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退出标准。贫困人口以户为单位确定脱贫退出。总的要求是通过贫困人口自身努力,以及政府、社会各界的有效帮扶,贫困人口实现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住有所居,病有所医,家庭无因贫辍学学生等。鼓励各地探索创新,制定通俗易懂、群众认可、易于操作的退出标准。
(三)退出程序。按照民主评议、入户核实、农户确认、公示公告、备案管理和信息录入的程序执行。
1. 民主评议。由村民小组推荐,村两委组织村民代表评议小组,根据农户的收入状况和帮扶情况,通过民主评议方式确定拟脱贫户,报乡镇人民政府。
2. 入户核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驻村工作队、乡镇驻村干部、结对帮扶责任人和村两委相关人员,深入拟脱贫农户家庭,核查收入状况和帮扶情况。
3. 农户确认。在入户核实的过程中,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拟脱贫农户签字认可。在农户签字确认的基础上,确定拟脱贫户名单。
4. 公示公告。乡镇确定的拟脱贫户名单要在乡镇和村公示公告栏、群众集中地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扶贫、统计、财政等部门抽查复核,复核后批复,并将批复的脱贫户名单进行公告。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
5. 备案管理。公示公告结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批复的脱贫户名单报省扶贫办及所在市州扶贫办备案。
6. 信息录入。备案后,由县市区扶贫部门及时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将脱贫的农户标识为“脱贫”。
(四)政策措施。贫困人口退出后,在一定时期内,原有针对贫困人口的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继续按相关政策执行,确保实现稳定脱贫。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有序推进。贫困退出坚持“省级统筹、县为主体、分级负责”的原则。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贫困退出管理工作有序推进。贫困退出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对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考核内容,贫困退出工作时间安排与扶贫开发工作考核时间相衔接。各级扶贫部门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协调各方组织调查核实、公示公告、备案管理、信息录入等工作。
(二)坚持标准,规范退出。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组织协调各方力量,统筹人力、物力、财力,确保扶贫对象切实得到有效帮扶,确保退出的扶贫对象真正达到退出标准。要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标准,做好数据核查和资料归档等工作,做到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防止“走形式”和“数字脱贫”、“被脱贫”等现象发生。
(三)强化督查,注重考核。各级政府要强化对扶贫对象退出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数据准确、真实、可靠。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采取统一组织抽查、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分年度、分阶段对贫困退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对工作中弄虚作假、敷衍了事、违规操作等行为,特别是对出现“被脱贫”现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并在年度考核工作中取消评优资格。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按管理权限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实施情况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
湖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