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帮助贫困农户解决产业发展资金困难,加快贫困农户脱贫致富步伐,根据《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金融产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湘信联发〔2014〕48号)、《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工作的通知》(湘扶办联〔2015〕25号)和《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进一步明确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和分贷统还问题的意见》(湘扶办联〔2015〕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有需求、贷得出、收得回’’的总体思路,紧紧围绕“扩面、提质、增量、高效、安全’’十字方针,充分发挥和借助农村信用社帮助贫困农户脱贫致富的金融杠杆作用,推进金融产业深度融合,推动扶贫小额信贷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切实解决贫困农户产业发展的资金瓶颈,助力贫困农户如期脱贫。
二、基本原则
(一)扶持对象。有劳动能力、有致富愿望、有贷款意愿、有收入保障,讲信用、守法纪,并参与产业扶贫开发或自主选择了较好的小型生产经营项目(即“四有两好一项目”)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
(二)扶持方式。小额信贷、扶贫贴息。即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提供人平一万元、每户最多不超过五万元,期限三年以内(含三年)的扶贫贴息信用贷款。
(三)扶持重点。支持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发展扶贫特色优势产业,增加收入。
(四)贷款贴息。对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的扶贫贷款实行全额贴息。
三、工作目标
(一)加大信贷投入。确保完成省里分配的信贷任务, 2016年,争取对建档立卡贫困农户投入的小额信贷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
(二)规范评级授信。以全区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资料为依据,以贫困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为标准,公开规范评级授信,确保全区符合条件的贫困户的评级授信面达到100%。
(三)发展扶贫产业。动员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积极参与小额信贷,用信贷资金发展特色产业,扩大生产规模,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实现扶贫对象稳定增收。
(四)强化金融服务。坚持政策扶贫与金融扶贫相结合,以市场化为导向,建立多层次、可持续的农村支付服务体系和完善的农村信用体系,进一步优化金融扶贫发展环境,引导金融资源向贫困农户倾斜。
四、具体措施
(一)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层层传达贯彻《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金融产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湘信联发〔2014〕48号)、《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工作的通知》(湘扶办联〔2015〕25号)和《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进一步明确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和分贷统还问题的意见》(湘扶办联〔2015〕26号)文件精神,深入宣传有关金融产业扶贫政策原则,充分调动广大建档立卡贫困农户敢于贷款、自主创业、脱贫致富的积极性。
(二)推介新型贷款模式
1.户贷户还。指建档立卡贫困农户根据本地产业特点自主选择产业发展项目、自主借贷扶贫贷款、自主偿还扶贫贷款本金,财政给予贷款金额贴息。
2.分贷统还。指在扶贫产业项目中,贫困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前提下,以贫困农户作为主选择产业发展项目、自主借贷扶贫贷款、自主偿还扶贫贷款本金,财政给予贷款金额贴息。承贷和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贷款,贷款资金由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负责统一使用和统一偿还,并承担连带责任和分享受益的扶贫小额信贷模式。整个贷款由区财政和区扶贫办提供财政贴息,贫困农户享受固定比例(或股份)分红。
(三)明确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贷款额度。经评级授信后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不论采取哪种贷款模式均可获得一人1万元,每户最多在5万元以内的小额信用贷款。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经评级授信和落实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后,经区金融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也可获得产业扶贫贷款支持。
贷款期限。根据扶贫产业项目的正常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一般1~3年。
贷款利率。产业扶贫贷款利率统一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基准利率执行,并执行同类贷款结息方式。
(四)贷款贴息
户贷户还的贫困农户,在按期归还贷款本金的同时,享受金额基准利率补助,也就是说,贷款贫困农户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即可,利息全部由区财政和区扶贫办结付;不按时归还贷款本金的贫困农户,逾期后的贷款不享受贴息补助:分贷统还的,由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偿还贷款本金,参与合作的贫困农户不负担贷款本金偿还责任,其贷款利息按程序报批后由区扶贫办办理贴息报账手续、区财政局直接将贴息资金划拨贷款银行。
(五)风险防控
设立风险补偿金。2016年由省级财政扶贫资金、区级财政扶贫资金和区财政资金按1﹕1﹕1的比例筹集150万元,以后每年根据当年贷款目标任务和实际放贷量,按照1﹕10的比率建立弹性增长机制,及时扩充风险补偿金规模。风险补偿金是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的保证金,只能用于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发展产业、发展生产的贷款风险补偿,专款专用,不能随意调出、挪用。
风险补偿范围及标准。风险补偿金实行专户管理,在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没有结清前,专户予以保留,不能销户。扶贫小额信贷风险由政府与信用社(农商行)共同分担,以政府为主。属于政府分担的,使用风险补偿金,属于信用社(农商行)分担的,由信用社(农商行)自行负责。分担比例:①因市场因素造成产业和生产项目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的损失,政府分担80%,信用社(农商行)分担20%;②因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及贷款自然人死亡、重大疾病造成产业和生产项目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的损失,政府分担90%,信用社(农商行)分担10%;③对于贷款人有能力偿还但恶意逃避等信用问题追缴不回的贷款损失,政府分担90%,信用社(农商行)分担10%。除以上因素之外,造成的贷款损失,区政府与信用社(农商行)协商解决。
五、信贷流程
(一)户贷户还贷款流程
1.评级授信。按照“五老’’、“三会”、“三公示’’的评级授信机制进行,即首先由村两委推选出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军人、老农民,将“五老”人员进行公示;再成立有“五老”参加的评级授信工作小组,举办评级授信工作小组培训会,入户调查贫困农户评级会、公示评级结果;然后区信用联社(区农商行)与区产业扶贫金融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公示授信结果;最后发放《贫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
2.农户申请。已经进行了评级授信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凭《贫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到当地信用社(农商行)领取、填写《扶贫小额信贷申请表》。
3.确定信贷规模。对于户贷户还的农户,信用社(农商行)根据农户申请内容,经实地考察论证确认,确定贷款规模。对于分贷统还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由区信用联社(区农商行)会同区产业扶贫金融服务中心进行充分论证、审定合作企业和贫困农户的产业发展项目,共同确定产业扶贫资金贷款规模。
4.贷款发放。已评级授信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凭身份证、贷款证在区、镇信用社(农商行)办理贷款手续,发放贷款。
5、录入系统。由区信用联社(农商行)营业部将手续完备的贷款农户相关信息录入贷款系统,对贷款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实行台账管理。
(二)分贷统还贷款流程
1.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申请。
2.区扶贫办、区信用联社(农商行)对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资产负债及申请项目前景进行前期调查分析。
3.区信用联社(农商行)向区金融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出具贷款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财务、负债等调查报告,区金融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对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申请项目贷款签具意见。
4.区扶贫办、区信用联社(区农商行)、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贫困农户签订“四方协议”。
5.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与贫困户签订合作协议。
6.区信用联社(区农商行)根据“四方协议”和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与贫困户的“合作协议’’与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贫困户集中批量办理贷款。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金融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和产业扶贫金融服务中心。镇、村两级也要成立金融产业扶贫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确定专人负责金融产业扶贫工作,创新金融产业扶贫机制,科学确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加强检查监督。
(二)落实扶持政策。财政、扶贫部门要立足区情实际,落实好财政贴息政策,同时逐步增加风险补偿资金。区信用联社(农商行)要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利率发放贷款,简化贫困农户信贷手续,降低贫困农户贷款门槛。区信用联社(农商行)主管、监管部门要适度提高金融扶贫中的不良贷款容忍度。
(三)强化信用奖惩。建立风险补偿激励和退出机制。为鼓励基层放贷收贷积极性,帮助金融部门降低信贷风险,区财政按产业扶贫贷款投放量2%的标准安排奖励资金。当贷款回收率达到98%以上,启动奖励资金。区金融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信用社(农商行)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将奖励资金按照5﹕4﹕1的比例分别奖励给镇村、区信用联社(农商行)、扶贫开发办公室;同时,为有效化解贷款额风险,对年内到期贷款收回率连续3个月低于98%(当年到期未收回贷款/当年累积到期贷款总额×100%)的镇、村,停止该项贷款业务,并及时组织力量清收,直至年内到期贷款收回率超过98%,经过一定时间的考察后再行开展该项贷款业务。
(四)搞好绩效考核。加强日常考核,对全区金融产业扶贫工作实行定时通报制度,区人民政府将镇参与金融产业扶贫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年度考核中扶贫小额贷款排名靠前,且到期贷款收回率在98%以上的镇、村,以及具体经办人给予奖励,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单位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晋级的依据之一,对年度考核中扶贫小额贷款投放不足或者到期贷款收回率低于95%的镇、村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单位、个人年终奖励资格,同时追究镇、村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附则
(一)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区农商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参与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有关政策参照本《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