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金融产业扶贫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湖南省扶贫尹发办公室关于开展金融产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湘信联发〔2014〕 48号)、《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产业扶贫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湘扶办联〔2014〕6号)和《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工作的通知》(湘扶办联〔2015〕25号)文件精神,以及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产业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分为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和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到户贷款贴息资金是指对我区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发放的小额贷款进行贴息的专项资金。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是指对带动贫困农户共同致富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简称“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下同)与贫困户按照委托帮扶或股份合作方式经营的项目进行贴息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纳入财政扶贫资金,由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和区级财政报账制,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贴息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 承贷机构为区信用联社(区农商行)等金融机构。
第二章 到户贷款贴息方法
第五条 按期归还贷款的贫困户,享受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逾期贷款的借款贫困户不享受贴息。计算方式冀:贴息额=贷款本金×基准利率×贷款期限。
按照省扶贫办和省信用联社的有关规定,根据贷款农户生产项目周期,原则上可给予贷款贫困农户贴息扶持三年。
第六条 区信用联社每半年收集一次贫困农户还本付息凭证,一年期内贷款,提供还本付息凭证;一年期以上三年期以内贷款,提供年度结息凭证,报镇及区扶贫部门审核。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审批,确认贴息对象和金额。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与区信用联社(农商行)结算利息实行半年一结。到户贷款贴息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补贴到贫困农户。在审核贫困农户贷款贴息资金时,需依据贫困农户情况确认其身份,并审查其贷款是否真正用于生产发展。
第三章 项目贷款贴息方法
第七条 项目贷款贴息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金额贴息。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直接补贴给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贷款贴息期限为3年。
第八条 项目贷款贴息申报工作由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区财政局具体组织。
1.承担扶贫任务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或项目实施单位)经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区信用联社(区农商行)考察评估后,根据产业发展项目和帮扶方式等内容与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区信用联社(区农商行)、贫困农户签订“四方协议”。在承贷机构获得贷款并按期付息后,即可向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区财政局申请贴息。
2.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区财政局审核项目贷款贴息申请,需审查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支持带动贫困农户脱贫致富情况和与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签订“四方协议”的完成情况。
3.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对贫困农户的结息凭证及相关信息、报表审核后,汇总全区贫困农户贴息到户名册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区扶贫办提供的贴息到户名册表,通过“一卡通”发放系统将贫困户贴息资金打卡到户。属于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代缴结息的资金,按协议商定,由区信用联社将贴息资金从贫困农户账户再转到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账户上。
4.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向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财政厅提交扶贫小额信贷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并附贴息资金汇总申报表、全区汇总的贴息资金申报表和贫困农户到户名册表,同时将贴息资金情况公示并统一一填报上网。省扶贫办核准贴息申报的要素信息,省财政厅审核资金计算依据及额度并将贴息资金统一拨付到区。
第四章 贷款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贴息额以外的应收利息,借款人应按期支付。
第十条 加强对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等监督检查,坚持阳光操作,所有贴息对象要分级公示。到户贷款贴息由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在项目村组公示,项目贷款贴息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在网上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审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