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区金融产业扶贫项目管理,促进我区金融产业扶贫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金融产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湘信联发〔2014〕48号)和《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进一步明确扶贫小
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和分贷统还问题的意见》(湘扶办联〔2015〕26号)文件精神以及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产业扶贫贷款资金,分为到户贷款资金和项目贷款资金。到户贷款资金是指对我区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资金。项目贷款资金是指对带动贫困农户共同致富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简称“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下同)贷款发展产业项目、贫困农户获得一定收益的专项贷款资金。
第三条 扶贫贷款资金纳入金融信用体系管理,到户贷款资金由区信用联社(农商行)直接评级授信,项目贷款资金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信用联社(农商行)、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和贫困农户四方签订“四方协议”,按照分贷统还模式,由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承担市场风险和贷款偿还法律责任、贫困农户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
第四条 贷款承贷机构为区信用联社(农商行)。
第二章 到户贷款办理
第五条 到户贷款根据贷款贫困户意愿,由贷款贫困户提出申请,村委会初审、镇人民政府复审、区产业扶贫金融服务中心和区信用联社(农商行)审批后,区信用联社(农商行)及其授权镇信用社(农商行)根据贫困户的评级授信额度,发放“金融产业扶贫贷款证”。贫困户凭身份证和贷款证到户口所在地信用社(农商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六条 贫困户贷款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贷,按期归还贷款的贫困户,享受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逾期贷款的贫困户不享受贴息。若贷款贫困户发展项目的生产周期较长,根据省扶贫办和省信用联社有关文件规定,经区金融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贫困户贷款期限最长可申请三年,并享受贷款当年和次年的贷款贴息,第三年按期归还贷款的,凭区信用联社(农商行)与借款农户结息单申请第三年贷款贴息。贫困户贷款贴息遵照《蒸湘区金融产业扶贫贷款贴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贷款办理
第七条 项目贷款,原则上是对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带动贫困户的规模规范审批后向贫困农户发放的金融贷款。
第八条 项目贷款办理遵照以下程序: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申请,区扶贫办、区信用联社(农商行)对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资产负债及申请项目前景进行前期调查分析,区信用联社(农商行)向区金融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出具贷款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财务、资产负债等调查报告,区金融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对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申请项目贷款签具意见,区扶贫办、区信用联社(农商行)、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贫困农户签订“四方协议,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与贫困户签订合作协议,区信用联社(农商行)根据“四方协议”,和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与贫困户的“合作协议”向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贫困户集中批量办理贷款。
第九条 项目贷款资金审批严格遵照审批权限,5~20万元由金融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批;20~50万元由金融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会签审批;50万元以上报区长审批。
第十条 项目贷款享受金融扶贫贴息,贴息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项目贷款贴息期限为3年。贴息办理遵照《蒸湘区金融产业扶贫贷款贴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对扶贫贷款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坚持阳光操作,所有贷款对象要分级公示。到户贷款由镇扶贫工作站在项目村公示,100万元以下的区级扶贫重点产业项目贷款由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在区党政门户网上公示,100万元以上的省、市级扶贫重点产业项目贷款报省、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在网上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审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