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产业扶贫风险防控,规范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金管理,根据《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金融产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湘信联发〔2014〕48号)和《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进一步明确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和分贷统还问题的意见》(湘扶办联〔2015〕26号)文件精神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用于对全区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发展产业、发展生产的贷款风险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补偿资金来源及规模
第三条 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金以区为单位建立,由省级财政扶贫资金、区级财政扶贫资金和区财政资金按1:1:1筹集。
第四条 根据省扶贫办的安排,区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金为150万元,以后每年根据当年贷款目标任务和实际放贷量,按照1:10的比率实行弹性增长机制,及时扩充风险补偿金规模。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金额存入区信用联社(农商行),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利率为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上浮10%。风险补偿金在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没有结清前,专户予以保留,不能销户。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是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的保证金,只能用于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发展产业、发展生产的贷款风险补偿,专款专用,不能随意调出、挪用。
第七条 风险补偿金由区产业扶贫金融服务中心管理,接受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领导和区小额信贷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
第八条 区产业扶贫金融服务中心为风险补偿金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1.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管理,建立风险补偿资金台账。
2.执行监管会批准的年度补偿计划,组织实施监管会决议。
3.对监管会负责,于每年一季度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4.提请监管会审议、核销坏账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5.提请监管会审议调整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规模。
6.监管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区小额信贷监督管理委员会为风险补偿金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批准区产业扶贫金融服务中心提出的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金管理制度;对产业风险补偿金补偿业务进行指导、审核、监督与考核。
2.审议、批准风险补偿金补偿计划。
3.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4.审议、核销坏账和变更风险补偿金规模。
第十条 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或镇分管扶贫工作的领导负责做好对风险补偿金补偿事项的前期调查、核准工作并签署意见,协同信用社(农商行)上报区产业扶贫金融服务中心要求补偿。
第四章 风险补偿范围、方式、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 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贷款因下列原因发生的损失,由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金进行补偿:
1.因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及贷款自然人死亡、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产业和生产项目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的;
2.因市场因素造成产业和生产项目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的;
3.区小额信贷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其它需要进行补偿的。
第十二条 扶贫小额信贷风险由区政府与区信用联社(农商行)共同分担,以政府为主。属于政府分担的,使用风险补偿金,属于信用社(农商行)分担的,由信用社(农商行)自行负责。分担比例:①因市场因素造成产业和生产项目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的损失,政府分担8 0%、信用社(农商行)分担20%;②因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及贷款自然人死亡、重大疾病造成产业和生产项目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的损失,政府分担90%、信用社(农商行)分担10%;③对于贷款人有能力偿还但恶意逃避等信用问题追缴不回的贷款损失,政府分担90%、信用社(农商行)分担10%。除以上因素之外,造成的贷款损失,由政府与信用社(农商行)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申请风险补偿金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与贫困农户签订的借款合同;
2.借款借据及相关凭证;
3.《贷款催收通知书》;
4.《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申请表》以及镇扶贫站、村级“五老代表”签署的审核证明等材料。
5.分贷统还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因项目失败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偿还贷款本息,由信用社(农商行)向扶贫部门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经双方清算核实后启动风险补偿程序。同时,双方共同向司法部门申请资产保金的措施。以上材料须提交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复印件用A4纸制作。
第十四条 每年第四季度,区信用联社(农商行)以书面形式向区扶贫金融服务中心和区小额信贷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风险补偿报告,出具未还款贷款贫困农户名单,按户准备相关资料。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村级初评小组“五老’’代表及镇、村负责金融产业扶贫工作的工作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分别签署相关意见证明。
第十五条 区产业扶贫金融服务中心、区小额信贷监督管理委员会在12月10日前完成补偿资金的审核、审批,确认代偿对象和金额,区信用联社(区农商行)在12月25日前完成补偿金的账务扣划处理。对信用社(农商行)违规发放的贷款,由区产业扶贫金融服务中心将申报材料退回,不予补偿。
第五章 监督与审计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按照“定向设立、安全运营、透明监督、促进脱贫”的原则加强对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金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金政策真正落实到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或委托审计部门对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金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工作业绩突出、成效显著、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损失及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