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使用,根据中央、省有关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2021年第四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方案如下:
一、 资金总量
1、本批次安排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6.44万元(衡财预〔2021〕558号);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2.3万元(衡财农指〔2021〕229号);区本级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209.4万元(衡蒸财预指〔2021〕0395号,该批资金704万元,本次分配209.4万元),安排资金总额218.14万元。
2、本批次调整蒸湘区第一批财政衔接衔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总额30万元(衡蒸振局联发〔2021〕1号)。
二、 安排原则
1、本批次资金安排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21〕10号)文件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方面。
2、本批次资金安排所实施的项目在蒸湘区2021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选取。
三、 资金安排及调整
(一)本次分配方案:
1、第四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用于产业发展资金132.75万元。
2、第四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资金83.278万元。
3、第四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用于能力建设资金2.112万元。
(二)本次调整分配方案:
安排用于雨露计划30万元,调整为雨露计划27.75万元、产业发展资金2.25万元。
四、 工作要求
1、严格按照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专款专用。
2、严格按照《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扶办联【2018】1号)文件执行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资金和项目建设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效益,由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