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
(二)管理全区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临时救助制度,并对全区社会救济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负责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承担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伍义务兵、转业和退伍士官、复员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五)组织、协调全区救灾工作,核查上报灾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指导灾区进行灾民生活救济和开展生产自救;组织向贫困地区捐赠衣被等活动。
(六)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社区建设,指导城市社区居委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工作。
(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区性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民间组织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查处违法行为。
(九)承办行政区划有关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查和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主管全区地名管理工作;设置、管理地名标志,推行地名标准化。
(十)指导并监督实施国家有关儿童收养法律、法规;指导区内儿童收养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慈善募捐,对募捐资金进行管理、使用。
(十二)承担老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和行政管理工作;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分类保障制度,建立儿童福利工作指导和服务体系,开展儿童福利指导工作,尤其是做好困境儿童的保护工作;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四)贯彻落实殡葬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十五)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