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内容 | ||||||||||||||||
| 公开内容 | 慈善组织登记事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 ||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 ||
| 条款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慈善组织登记事项;慈善信托备案事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第九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 公开渠道 | √政府网站 |
| 公开时限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 公开责任 | 办公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