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股室,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为加强全区各学校幼儿园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促进我区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新安全生产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教育实际,现将《蒸湘区教育系统安全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蒸湘区教育局
2022年10月31日
蒸湘区教育系统安全工作制度
一、安全责任制度
(一)教育系统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行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
(二)全区各学校在区教育局的领导下,站在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教育教学的关系。要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安全工作计划、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应急预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区教育局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1.区教育局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①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办法及指标体系,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②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③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④制定全区校园安全应急预案,指导、监督学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开展安全演练;
⑤组织各类安全培训,提高教育系统安全管理队伍业务素质;
⑥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对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2.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①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②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③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④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⑤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及时、准确上报有关情况。
二、安全工作“包联”责任制度
1.为达到安全工作齐抓共管的目的,真正把安全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位,全区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实行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工作“包联”责任制度。
2.“包联”形式:局领导包片,股室负责人包校;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包年级(班级);各中心校领导成员包小学。各包片包校人员要经常督查所包片、校的安全工作,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3.局领导和股室负责人的“包联”由局办公室行文明确,学校的“包联”人员由学校确定并报综治股。
4.局领导和股室负责人的“包联”责任奖惩由区教育局考核,学校行政人员的奖惩由各校考核。
5.局领导和股室负责人每月到所包片(学校)督查不得少于1 次;学校行政人员要经常到班级(小学)进行督促检查。
三、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1.安全工作调度会。全区性的学校安全工作调度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两次,必要时可以随时组织召开。参会人员为区政府有关领导,区教育局有关领导,各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主要议题是通报全区各中小学安全工作情况,统筹调度,安排部署下阶段安全工作。
2.安全工作例会。学校安全例会每月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组织召开。参会人员为学校安全管理部门全体成员、班主任(中心小学为各校校长),主要议题是通报上月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安排部署下月安全工作。区教育局安全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参会人员为局机关包片联校全体人员、各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及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主要议题是通报上季度安全工作情况,部署下季度安全工作。
3.联席会议。根据各季度、时段特点,针对道路交通、校舍、消防、防溺水、校车安全、周边环境治理、食品卫生等安全专题,由学安委牵头邀请相关部门参加,就专题内容展开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并适时通报情况。
四、安全工作信息制度
1.各学校每月 20 日前向局综治股书面报送本校安全情况。内容包括:安全工作月报表、隐患排查治理报表和事故报表等。
2.各学校每年 6 月底前向区教育局书面报送本校上半年安全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安全工作安排;12月底前报送全年安全工作总结和次年安全工作计划。
3.局综治股每季度通报一次全区学校安全工作情况。
4.区教育局不定期发布安全工作动态,报送市教育局和区有关部门。
5.全区重大安全活动、会议、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的情况,由区教育局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未经局领导批准,任何学校不得对外公布任何情况,不得接受任何媒体采访。
五、安全工作督查检查制度
(一)督查检查的内容
1.党中央、国务院、省、市政府领导及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以及国家、省、市、区安全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2.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3.安全投入,保障各项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4.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整改情况及制度建立情况;
5.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结案及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6.突发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7.各学校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8.学校常规工作的开展情况;
9.履行安全工作监督、检查、管理责任的情况;
10.其他需要进行督查检查的事项。
(二)督查检查工作由区教育局组织,“包联”领导带队,相关股室参加;各学校也要组织对本校的督查检查。
(三)督查检查方式
按照“五全一常态”工作要求,实行明查与暗访相结合、自查与互查相结合、定期与随机相结合方式进行。
(四)检查整改要求
1.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限期整改决定,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超越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范围,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记录在案备查。
2.检查人员要向受检单位及时反馈检查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被检查单位要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检查股室备案。被检查单位拒不整改或逾期不改的,由检查股室报局综治股,再由综治股上报相关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处罚。
3.对隐患的整改情况要进行闭环管理,实行“编号登记、 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销号”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设施,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检查验收,方可恢复使用。
(五)责任追究
1.学校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不认真进行治理或整改不力,致使发生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报驻区教育局纪委监委给予相应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和检查人员对查出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没有闭环管理,致使发生安全事故的,报驻区教育局纪委监委给予相应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作要求
1.督查检查工作结束后,组织督查工作的股室要填写督查检查表,督查检查报告局综治股存档备案,同时,要及时总结,向被查单位通报督查检查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
2.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专业知识,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及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做到依法行政。
3.检查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检查前要制订检查计划,做到工作目标明确,有的放矢,不得影响受检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4.各学校对安全工作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六、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制度
(一)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界定: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 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3 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上报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学校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当地镇(街)报告,同时向区教育局报告,及时要采取得力措施,实施相应的救助或防护;区教育局和镇(街)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
2.凡发生伤亡事故,学校和区教育局要按事故快报表格式加盖公章逐级上报。
3.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事故所在地镇(街)和区教育局同时通知区相关部门。
4.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①事故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
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报告后,各校要随时跟踪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每日呈报一次情况说明,直至处理完毕。
6.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要制定工作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的畅通。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对隐瞒不报、谎报、迟报、漏报的,将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度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中小学、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二)凡因安全工作不达标被“一票否决”的学校,取消该校本年度综合评奖资格。该校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不能参加年度先进个人评选。同时,除按行政问责规定接受问责外,要向区教育局写出书面检查材料,并实行诫勉谈话。安全工作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学校,给予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相应处分。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相关学校的安全工作予以“一票否决”。
1.年度综合考核总分不足70 分的(100分制);
2.年度内发生死亡1人以上责任事故的;
3.发生其他社会影响大、性质严重(如踩踏事故、群体食物中毒、群体非法上访等)的公共安全事件的。
(四)局综治股组织对各校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提出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学校建议名单,报区教育局审批。
八、安全工作警示谈话制度
(一)安全生产警示谈话制度是专指有关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约谈有关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
(二)各校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进行约谈:
1.年度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2.对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
3.对上级相关部门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时整改完成的;
4.因组织领导措施不力,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区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专项任务的;
5.对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经举报查实的;
6.存在安全隐患,未开展集中专项整治或措施不力的;
(三)约谈前,由区局“包联”股室通知被约谈人,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和约谈内容。“包联”局领导对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进行约谈。
(四)约谈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1.约谈主持人向被约谈人指出其所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安全工作情况提出质询,被约谈人应实事求是的给予回答;
3.约谈主持人或约谈小组成员应针对某一安全生产具体问题向被约谈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4.约谈会须形成会议纪要;
5.被约谈人应当根据约谈会提出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措施,并在完成整改后的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局检查股室提交整改报告;
(五)对约谈会提出的要求落实不力的学校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由局主要领导再进行约谈。
(六)约谈后,因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从重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其所在学校当年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七)本谈话制度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本制度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