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衡阳市蒸湘区教育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 填报单位(盖章):蒸湘区教育局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民教股李媛(18944991023) 校监股王若诗(19310445099) |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
| 1 | 对全区民办教育机构年度办学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五条: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第四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 全区范围内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共计213所 | 1.党的建设 2.依法办学 3.教学管理 4.办学条件 5.财务管理 6.师生权益 7.安全管理等 | 2-3月 | 现场及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次 | 蒸湘区教育局民教股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股 | 区教育局牵头、区民政局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 ||
| 2 | 对全区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督导 | 《河南省/云南省/湖南省/海南省/云南省/湖南省/海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规范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 》(湘教发〔2024〕31 号)、《湖南省教育厅等十三部门印发〈关于 进一步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 范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教发〔2023〕26 号)、《关于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年度办学情况检 查的通知》(湘教通〔2023〕43 号)等有关“双减”政策文件精神 。 | 全区培训机构所120所 | 1.查处培训机构违法规培训。 2.培训机构办学条件、从 业人员、培训材料、资金监 管、安全管理等等。 | 正课时间、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等重要时间节点 | 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方式,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2次 | 蒸湘区教育局校外教育培训监管股 | 区教育局牵头、区公安、区市监等部门配合 | ||
| 填写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3.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