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要 职 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相关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与专项规划;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全区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国民经济运行。
(三)拟订全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统筹安排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和投资项目,编制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规划全区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按规定权限核准、备案企业投资项目;研究提出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查;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四)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负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负责制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研究提出新型工业化和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五)牵头负责全区物流发展工作,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协调物流业发展重大布局。
(六)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参与拟订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研究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参与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
(七)研究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牵头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参与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八)协调推进经济发展环境的优化,牵头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鼓励市场主体投资,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政务、法制、商务、信用等环境,优化重点项目建设环境;指导全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相关工作,承担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有关工作。
(九)负责全区科学技术进步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牵头组织协调促进全区产学研结合工作;负责全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负责全区科技奖励、科技保密、科技评估、科技统计、科技情况信息、防震减灾工作。
(十)负责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协调全区保护知识产权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全区专利行政执法及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组织建立知识产权预警和维权援助机制。
(十二)指导协调区政府各部门和街道、乡(镇)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三)按规定权限主管全区公路、水运工作,监管道路运输市场,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衔接地方海事工作。
(十四)负责提出全区公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区级交通建设及行业运转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十五)按规定权限监管公路建设市场和养护。
(十六)指导区本级公路、水运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交通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全区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国防交通、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十七)主管全区管道运输和保护工作,协调处理全区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十八)拟定全区新型工业化的发展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综合管理全区工业经济,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业企业;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
(十九)推进全区信息化建设;组织拟定全区社会信息化发展战略、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促进全区工业、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发展。
(二十)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