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蒸湘区委蒸湘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蒸湘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蒸发〔2015〕4号)和《中共蒸湘区委蒸湘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蒸发〔2015〕5号),设立蒸湘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为区财政局所属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将行政职能划入区财政局。
(二)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政措施,研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和区管国有经营性资产、国有资产收益配置、使用、处置、监管等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2、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区管国有经营性资产、国有资产收益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3、拟订资产清查的有关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清产核资工作。
4、承担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界定、资产清查、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监管工作,承担纠纷调处、行政仲裁和资产评估项目的合规性审核工作。
5、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的行政事业单位产权交易事项。
6、承办区委、区政府、财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编制
核定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3名,其中:主任 1名。
三、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蒸湘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蒸湘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