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湘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考勤制度
一、考勤
1.全体工作人员都列入考勤,由局综合股统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月底进行汇总通报并将考勤结果纳入各项评先评优考核范畴。
2.全体工作人员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所有人员必须按区委区政府颁布的作息时间上下班,夜市中队按夜班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并填写好考勤签到表(附后);因事、因病不能上班,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而不出勤的作旷工处理。
3.全体工作人员年度旷工或不请假外出连续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参照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工作人员节假日需加班,应由局所属事业单位(执法机构)
负责人、局机关股室负责人报分管副局长审核。
5.局所属事业单位、执法机构负责统计缺勤、请假情况报
局综合股。
6.协管员及临聘人员参照执行。
二、请销假
1.请假
(1)病假:一般由本人提请,需提供医院证明。急、重病可由亲属或其他同志代请。
(2)事假:由本人提请,报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执行。
(3)婚、丧、产假:一般由本人提请。按照湖南省新颁布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年休假:参照《关于贯彻落实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年假制度的实施细则》执行,由个人根据工作松弛程度结合本人意愿在年初作出计划,休假前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再报局长审批后执行。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可以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超过三段。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5)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在一个年度内,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凡当年已享受了年休假,而在本年度内事假、病假累计达到上述情形之一的,则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6)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年休假、产假、婚假、丧假等假日不影响评先评优评奖。病假、事假纳入年终考核。
工作人员请假需按照具体情况填写请假审批表(附后)。
2.续假
需要续假的,先请示。确因特殊情况不便请示的,要先口头报告,准假后回单位要及时向准假领导书面说明理由和情况。事先不请示,又无正当理由擅自超假的算旷工,经批准的超假部分算事假。
3.请假的批准权限
(1)请假半天或临时请假半天内的报所属事业单位(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镇街执法中队工作人员报中队长批准,局机关股室工作人员报股室负责同志批准。可采用微信、短信方式,在每日签到表上注明“请假”。
(2)请假一天及以上的,填写“请假审批表”。请假一天由所属事业单位(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批,镇街执法中队工作人员由中队长审批,局机关股室工作人员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分管领导审批。请假三天以上主要负责人审批。
(3)党组成员、所属事业单位(执法机构)负责人、局职级干部请假需报主要负责人批准。
(4)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按规履行请假手续的,应事先电话、短信或微信形式报告需审批的领导,事后及时补办请假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