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队队员休假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大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蒸湘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全体队员。
第三条 大队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周六、周日休息,法定节日根据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 节假日工作需要值勤的,应积极主动按照值班表值勤,不得推诿。事后大队或街道中队可适当安排调休,没有调休的可根据相关财政政策给予一定补偿。
第五条 工作日正常作息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夏季):15:00---18:00,下午(冬季):14:30---17:30。夜市队、渣土队及特殊情况作息时间由中队报大队决定。值班日作息时间同正常工作日。
第六条 休假必须本人书面申请,按程序审批同意方可休假。搭口信和托人请假的一律无效。特殊情况本人电话请假,事后及时补办书面申请。
请销假程序
第七条 协管员、队员请假半天以内,本人书面申请,由中队长审批,送大队备案;请假半天以上三天以内,本人书面申请,经中队长审查后,报大队长审批,送城管局督查考核室备案;请假三天以上,本人书面申请,经中队、大队审查后报城管局分管领导审批,送城管局督查考核室备案。
第八条 副中队长、中队长、指导员、副大队长请假半天以内,本人书面申请,由大队长审批,送城管局办公室备案;请假半天以上,本人书面申请,经大队长审查后,报城管局审批,送城管局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值勤日需请假,同正常工作日。
第十条 休假结束后,本人及时联系大队、中队销假,大队应在请假条注明销假时间。
第十一条 经审批请假条交大队归档备查。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