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湘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免罚、轻罚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一、免予处罚
此种情形下,确认行政相对人行为违法,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免予行政处罚,但不免除采取其他措施,如采取批评教育、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等。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改正或者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轻微的;
(3)违法行为虽已实施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城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残疾人、下岗人员、生活困难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8)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按照违法情节对应的处罚基准调低一个基准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