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规范网络培训机构经营行为告诫书
为切实规范网络培训机构经营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全区网络培训机构进行以下提醒告诫:
一、严禁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1、对教学和培训的效果、资质、获奖情况、用户评价、培训教师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服务声誉。
二、严禁发布虚假违法商业广告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和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2、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极限用语;
3、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未表明出处;
4、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5、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严禁违反价格法律法规
1、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未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真实明确的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制度、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收费标准变动时,不及时变更相关公示内容;
2、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3、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4、在收费公示之外收取或加价收取费用。
四、严禁订立不公平格式合同
1、在格式条款中设立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2、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请求支付违约金、请求损害赔偿、解释格式条款、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以及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五、严格规范营销行为,切实诚信守法经营
广大网络培训机构要切实履行商业营销行为主体责任,做到学法、知法、守法,不断提升依法经营意识,坚持营销宣传正确导向,大力开展自查自纠,规范营销行为,发现以上涉嫌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予以严厉查处。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15或0734-2896777,共同维护我区良好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