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佑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因近期接到大量有关衡阳佑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要求退还网络课程费用的投诉,2023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走访,但你公司登记的经营场所无经营迹象且无法联系上你公司,执法人员依法将你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蒸湘异列入〔2023〕第19号)。为进一步查明事实,2023年6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公司注册地址进行现场检查,仍未见该注册地有开展经营迹象,经向经营场地所有权人了解,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经批准对你公司进行立案。
经查,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联合街道杨柳综合市场2号楼202房056号商铺为衡阳鸿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菱公司)管理的经营性办公用房。经查证,鸿菱公司未将上述地址提供给你公司使用,你公司也从未在上述地址开展经营活动。执法人员调取你公司的设立登记档案,你公司注册登记时填写的住所确为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联合街道杨柳综合市场2号楼202房056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联络员、执行董事兼经理为肖高佑,监事为蒋新星,股东(发起人)为肖高佑、蒋新星。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因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执法人员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高佑身份证住址寄送了《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蒸市监询通字〔2023〕Z-25号),向你公司监事蒋新星身份证住址寄送了《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蒸市监询通字〔2023〕Z-26号),要求肖高佑、蒋新星在收到该通知书后的规定时间内到我单位接受询问。经执法人员在中国邮政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提供中进行查询,上述邮件均无法联系收件人未投妥。
2023年6月26日,执法人员在蒸湘区党政门户网站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肖高佑、蒋新星二人公告送达了《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蒸市监询通字〔2023〕Z-32号、Z-33号)。公告送达了《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蒸市监责改字〔2023〕Z-9号),要求你公司立即将企业经营地址变更至真实、有效的地址。截至目前,肖高佑、蒋新星二人一直未到我局接受询问、配合调查,未主动联系办案部门,也未将企业经营地址变更至真实、有效的地址。
你公司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不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你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之从重处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条第(二)项第2-(5)目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综上,对上述违法行为,我局拟给予你公司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尹威龙 联系电话:0734-2896777
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