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发改价服
〔
2017
〕
678
号
各市州发改委
,
省直管县发改委(局)、物价局: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
,
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林业技术服务收费管理改革的步伐
,
根据《湖南省定价目录》
和我省行政审批中介事项清理规范情况
,
并结合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林业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
2014
〕
841
号)执行情况
,
经研究,现就
林业技术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
一
、在已放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征占用林地可行性论证服务收费的基础上
,
进一步放开森林资源调查、营林规划设计、营林
检查验收、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木材检尺、涉林加工项目森林资源可行性论证服务收费
,
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林业技术服务机构按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
二、林业技术鉴定服务不再单独制定收费标准
,
其收费标准按我省司法鉴定收费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共资源交易范围的林权交易服务费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
具体标准为:按交易额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交易额
100
万元及以下
,
为
3%
;
100-500
万元
,
为
2.5%
;
500-1000
万元
,
为
2%
;
1000-2000
万元
,
为
1.5%
;
2000-5000
万元
,
为
1%
;
5000-10000
万元
,
为
0.5%
;
10000
万元以上
,
为
0.1%
。
三、各林业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行业技术规范
,
坚持自愿原则,依法签订委托合同
,
依约提供服务并收费。无委托合同或未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
,
不得收费。承担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服务
,
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各林业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
,
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监督举报电话
12358
等
,
方便社会监督。
四、各级发改(价格)部门应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切实加强林业技术服务收费监管
,
对降低服务质量收费、少服务多收费、强制服务并收费,以及价格歧视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
五、本通知自
2017
年
8
月
20
日起执行
。
此前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
湘发改价服〔
2014
〕
841
号文同时废止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