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衡蒸)食药监药罚字〔2017〕28号

来源:区食药监分局 发布时间:2017-08-09 10:10:27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蒸)食药监201728

当事人:  衡阳蒸水医院  

地址(住址):蒸湘区立新大道马步桥大厦1号          邮编:421001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编号:32600301743040817A10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彭柒玖        性别:             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

现查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7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药房未配备空调,实测室温30℃,药柜上陈列着标示为华北制药公司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头孢克肟胶囊(产批:D367170101)、苏州二叶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美洛西林钠(产批:170408)均未按药品说明书要求在不超过20℃阴凉干燥处保存,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衡)食药监药责改〔201742】,2017年8月1日我局再次检查时,你单位药房仍未配备空调,实测室温29℃,药柜上陈列着标示为武汉长联来福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炎琥宁(产批:20170205W)、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头孢噻肟钠(产批:160915)均未按药品说明书要求在不超过20℃阴凉干燥处保存,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7年8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衡蒸)食药监药告【2017】2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衡蒸)食药监药听【2017】28号《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自愿放弃听证。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2份;2、询问调查笔录1份3、衡阳蒸水医院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彭柒玖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单位)未按说明书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和《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药品物流业务的企业运输、储存药品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具备相应的阴凉、冷藏、避光、通风、防冻、防潮、防虫、防尘、防鼠设施等条件及温度、湿度控制设备,并建立药品监测、养护记录”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不按照产品标准和说明书的要求运输、储存药品、安排患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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