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蒸河委〔2017〕3号 关于印发《蒸湘区河长制会议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来源:区水利局 发布时间:2017-10-27 16:54:41

  关于印发《蒸湘区河长制会议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各镇(街道)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区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蒸湘区河长制会议制度》、《蒸湘区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蒸湘区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蒸湘区河长制工作督查制度》、《蒸湘区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等五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蒸湘区河长制会议制度》

2.《蒸湘区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3.《蒸湘区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

4.《蒸湘区河长制工作督查制度》

5.《蒸湘区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

衡阳市蒸湘区河长制工作委员会

 20171026

附件1

蒸湘区河长制会议制度

为加强河长制工作组织领导,促进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湘办〔201713号)和中共蒸湘区委办公室 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工作方案》(衡蒸办〔201719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建立区级河长会议制度,包括区级总河长会议、区级河长会议、区河长制委员会成员单位会议制度。

一、区级总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区级总河长会议由河长制委员会顾问或区级总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河长制委员会顾问、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乡级河长、副河长,各镇(街道),区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区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河长办)相关人员等,其他人员根据需要由区级总河长确定。

第二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区河长制委员会顾问或区总河长同意,可适时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河长制委员会顾问或区总河长确定,由区河长办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研究决定全区河长制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制度;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研究河长制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经区级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区级副总河长审核、总河长审定后印发,研究决定事项由区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区级河长制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各镇(街道)河长负责落实。

二、区级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区级河长会议由区级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河流所流经的有关各镇(街道)河段河长,相关区级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区河长办负责人等,其他人员由区级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区级河长确定召开,区河长办负责筹备。

第三条  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区级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辖河湖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区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区级河长审定后印发,研究决定事项由区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区河长制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各镇(街道)河段河长负责落实。

三、区河长办会议制度

第一条  区河长办会议由区级副总河长或区河长办负责人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区河长制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和联络员。

第二条  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第三条  会议由区河长办或成员单位提出,报请区级副总河长或区河长办主要负责人确定。

 


附件2

蒸湘区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为推动各级党委、政府积极履行职责,促进河长制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共蒸湘区委办公室、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工作方案》(衡蒸办〔201719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镇(街道)河段河长。

二、考核原则

(一)考核方案与工作要点相衔接的原则。河长制考核与年度河长制工作要点相衔接、同部署,按照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分年度确定考核内容。

(二)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河长制日常考核结果计入年度考核评分,日常考核结合日常工作进行,主要包括水质监测、河长制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处理、督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

(三)分工负责的原则。考核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区河长制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别负责,区河长办综合汇总。

(四)定量与定性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和水质监测网络,对重要河流、湖泊的水域岸线变化、乱占乱建和水质污染等事项开展常态化监测,为考核提供技术支持。对水质持续改善的地区给予奖励,对水质继续恶化的地区追究责任。

三、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根据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区河长办负责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报总河长同意。

(二)开展年度考核。根据考核方案,区河长办、区河长制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分工开展考核。

(三)公布考核结果。区河长制委员会成员单位计算各镇(街道)单个指标的分值和综合得分报区河长办汇总,经总河长审定,公布考核结果。

四、考核分工

区河长办负责河长制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统计及公布考核结果。区河长制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关考核工作。

区考核办负责将河长制考核纳入区委、区政府对各镇(街道)党委、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于考核在85分以上的镇(街道)给予奖励。对于不合格的镇(街道)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考核结果报送区委、区政府及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审计局等有关部门。

(三)考核结果纳入区委、区政府对各镇(街道)党委、政府绩效考核内容,作为各成员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2017年度蒸湘区河长制工作考核方案》附后。


2017年度蒸湘区河长制工作考核方案

根据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工作方案》(衡蒸办〔201719号),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各镇(街道)河长、副河长,村级河流河长。

二、考核内容及分值

(一)组织体系(20分)

1.出台工作方案,建立覆盖至村(社区)的河长制组织体系,明确镇、村各级河长(5分,区河长办);

2.制定河长制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5分,区河长办);

3.掌握河湖情况,建立一河一档;制定工作方案,实行一河一策(5分,区河长办);

4.落实工作责任,按照部门责任分工,协调联动,明确责任人(5分,区河长办)。

(二)能力建设(15分)

1.落实镇(街道)河长办工作机构、人员及经费(10分,区河长办);

2 公布镇(街道)和村级河长、副河长名单,竖立河长公示牌,设立监督电话(5分,区河长办)

(三)主要任务(55分)

1.加强对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监管执法和排污口管理(7分,区环保局、区水利局);

2.黑臭水体整治、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7分,区住建局);

3.水库渔业养殖及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及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11分,区农林局);

4.渡口水上交通安全监管(6分,区发改科技局);

5.非法采砂专项整治、河道垃圾清理(16分,区水利局);  

6.开展护河专项整治行动8分,区河长办)。 

(四)宣传发动(10分)

1.宣传活动开展情况(5分,区委宣传部);

2.社会公众监督评价(5分,区河长办)。

三、考核安排

(一)考核安排

考核分自评与区级考核。各镇(街道)按照考核办法和考核方案要求组织开展自评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自评结果,并做好区级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区级考核按照职责分工,由区河长制委员会组成单位分别负责(详细计分和考核分工见附表)。

(二)时间安排

1201712月下旬,各镇(街道)对所辖村(社区)进行考核,并统一将村(社区)考核结果和各镇(街道)工作完成情况(附佐证材料)报区河长办。

220181月上旬,区级责任单位完成年终考核工作,并将有关结果交区河长办汇总。

320181月中旬,区河长办统计并汇总考核结果,经总河长审定后报市河长办及区考核办。

420181月底前,公布考核结果,并报送镇(街道)及区直有关部门。  

附表:2017年河长制工作考核指标


附表           

2017年河长制工作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分值

具体事项

单项计分

负责考核单位

备注

组织体系

20

出台工作方案,建立覆盖至村(社区)的河长制组织体系,明确各级河长

5

区河长办

各考核单位负责制定具体考核评分标准

制定河长制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

5

区河长办

掌握河湖情况,建立一河一档;制定工作方案,实行一河一策

5

区河长办

落实工作责任,按照部门责任分工,协调联动,明确责任人

5

区河长办

能力建设

15

落实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机构、人员及经费

10

区河长办

公布河长名单,竖立河长公示牌,设立监督电话

5

区河长办

主要任务

55

加强对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监管执法和排污口管理

7

区环保局、区水利局

黑臭水体整治、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7

区住建局

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11

区农林局

渡口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6

区发改科技局

非法采砂专项整治、河道垃圾清理

16

区水利局

开展护河专项整治行动

8

区河长办

宣传发动

10

宣传活动开展情况

5

区委宣传部

社会公众监督评价

5

区河长办

附件3

蒸湘区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跟踪河长制实施进展,定期公布河湖管理保护情况,根据中共蒸湘区委办公室、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工作方案》(衡蒸办〔201719号),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包括信息报送、信息专报、信息简报、信息通报和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共享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紧急或重要信息报送应直呈直报。

(二)准确。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

(三)高效。以第一手情况、第一道研判、第一时间报送作为工作目标,为实施和推进河长制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保障服务。

第三条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镇(街道)河长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镇河长办)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将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书面版及电子版)加盖公章上报至区河长办,务求信息报送及时,表述清楚、资料准确。区河长办整理汇总后上报区河长制委员会顾问、区总河长、副总河长和市河长办。

第四条  建立信息专报制度。

(一)专报信息报送方式。区河长制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河长办应将重要、紧急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第一时间整理上报至区河长办,确保重要事项表述清晰、关键数据准确无误。

(二)专报信息处理。区河长办安排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汇总、上报。专报信息实行一事一报,由区河长办主要负责人签发。

(三)专报信息内容。包括需立即呈报区委、区政府和区级河长制顾问、总河长、副总河长、区级河长的工作信息,主要事项: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措施和工作部署;

2、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区级河长批办事项;

3、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4、跨流域、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协调问题;

5、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有关的热点舆情;

6、其他专报事项。

第五条  建立信息简报制度。

(一)简报报送方式。区河长制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河长办应积极将重大的河长制相关政务信息、举措部署、工作动态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及时报送至区河长办。简报信息要求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涉密信息的报送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二)简报信息处理。区河长办安排专人对简报信息进行校对、审核、编辑并由区河长办负责人签发后,刊登在区河长办《河长制工作简报》上,抄送各相关单位。

(三)简报信息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等工作推进;

2、河长制重要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和完成情况;

3、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

4、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处理方案及跟踪办理情况。

第六条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一)通报内容

1、区河长制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对上级有关河长制工作、重要部署落实情况;

2、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推进情况;

3、对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

4、危害河湖保护管理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情况;

5、奖励、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二)工作要求

1、区河长办主要负责人对通报内容审签,重要事项由区总河长、副总河长签发。

2、工作通报以区河长办《河长制工作通报》,工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为主要载体进行通报。

3、工作通报主要针对各地的督查情况、工作调度、工作进展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适时通报。

第七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一)根据《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公开河长制有关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

(二)在蒸湘区党政门户网开辟河长制工作专栏,利用新闻发布会、区级主流媒体、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渠道发布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信息,适时将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区河长办相关负责人担任区级河长制官方网络平台信息发布审核负责人,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第八条  违反本制度,信息报送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附件4

蒸湘区河长制工作督查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各地推行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各地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积极推行河长制,根据中共蒸湘区委办公室、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工作方案》(衡蒸办〔201719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工作督查,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和区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各镇(街道)河长、副河长,区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落实。

第三条  督查内容。

(一)各地贯彻区级总河长会议、区级河长会议研究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工作方案制定情况、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责任落实情况等。

(三)镇(街道)河长履职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四)督导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条  督查主体及对象。督查分区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督查、区河长办督查、总河长督查。

(一)成员单位督查。级成员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及议定事项的下级对口责任单位进行督查。

(二)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和区河长办督查。督查对象为区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及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

(三)总河长督查。督查对象为区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责任人、镇(街道)河长。

第五条  督查分类。

(一)定期督查。河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查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督查督办函等形式督查。区河长办每半年组织一次督查,对进度滞后或存在需要协调解决问题的镇(街道),可开展重点督查。

(二)专项督查。河长制区级会议要求督查落实的重大事项,或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区级河长批办事项,由区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有关单位抽调专门力量专项督查。

第六条  督查要求。

(一)督查方式。督查组严格按照有关要求,采取座谈交流、实地查看等方式,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实际情况,督查地点以随机抽取确定为主,也可采用暗访等方式核实有关问题。

(二)督查反馈。督查组在督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河长办提交督查报告,区河长办按一镇一清单方式,将督查发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反馈各镇(街道)。

(三)整改落实。被督查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具体措施,限期完成整改事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报区河长办。

 


附件5

蒸湘区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河湖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涉河湖违法行为,根据中共蒸湘区委办公室、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工作方案》(衡蒸办〔20171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蒸湘区境内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巡查。

第三条  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实行属地管理负责制,由各级河长负责监督指导,落实人员、设备和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内河道、湖泊的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类污染河湖水质、破坏水环境和侵占水域岸线等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处理的违法行为应逐级上报。

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镇级河长、副河长每年应组织一次巡查。

各级河长每年应对所负责的河流组织两次以上的巡查。

第四条  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乱占滥用岸线等现象;

(二)河道水面成片漂浮物(浮萍、水草、垃圾等)、河道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河滩边垃圾杂物堆积等情况; 

(三)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等情况;

(四)工矿企业偷排、漏排,各类污水直排入河等非法排污情况;

(五)黑臭水体整治不到位情况;

(六)河道管理范围内渔业养殖、圈养畜禽、电毒炸鱼及其他非法捕捞等情况;

(七)其他有关污染河湖水质、破坏水环境、影响防洪、通航、供水、生态安全等情况。

第五条  巡查采用日常巡查与专项巡查相结合、现场巡查与实时监控相结合的方式,积极运用现代对地观测手段对河湖进行动态监管。

第六条  各级河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所负责河流的巡查频次及方案,安排日常巡查工作、日常巡查工作人员和经费。日常河湖巡查一般不得少于2人,巡查人员执法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七条  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实行登记制度,日常巡查人员应及时填写河湖日常监管巡查登记表(格式见附表)。

第八条  各地要公布涉河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河湖巡查发现的问题,由河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安排或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并明确处置时间。

第九条  在辖区内出现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发现或处置不力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将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工作纳入河长制年度考核内容。


附表

河湖日常监管巡查登记表

编号:

巡查时间

 

负责人

 

登记人

 

巡查人员

 

巡查范围

 

发现问题

 

处理措施

 

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