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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转移登记(办事指南)

蒸湘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zhengxiang.gov.cn                    发布时间:2021-10-18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商品房买卖合同;

4.税费缴纳凭证。


二、二手房转移登记(个人)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交易合同;

5.税费缴纳凭证(依法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提交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

自愿申请交易资金监管的,还需提交:

(1)监管银行的活期存折或银行卡;

(2)签订《衡阳市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委托协议书》。


三、   拆迁赔偿安置房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拆迁协议;

4.税费缴纳凭证。


四、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住房分户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买卖协议(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4.购买政策性住房的相关审批材料(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


五、房改衔接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如70%产权);

4.公有住房衔接审批表和房改办衔接批复。


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交易合同;

5.税费缴纳凭证(依法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提交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

(备注: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需满五年)


七、不动产共有份额转移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份额转移协议;

5.税费缴纳凭证(夫妻之间除外)。

 

八、婚内析产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归属的约定。


九、离婚析产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财产约定协议;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生效法律文书。

 

十、不动产互换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互换协议;

5.税费缴纳凭证(依法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提交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


十一、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5.税费缴纳凭证(依法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提交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


十二、法人或其他组织调拨转让、分割、合并导致不动产转移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调拨的提供调拨文件、移交协议;分割、合并的提供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税费缴纳凭证(依法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提交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


十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资产转让、改制处置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转让方系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事业单位法人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或改制的证明;转让方系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以及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或改制的证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同意转让、改制的文件;无偿划转的,提交国资委同意无偿划转的批复、资产转让协议;

5.税费缴纳凭证(依法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提交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


十四、拍卖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拍卖价值成交确认书;

5.税费缴纳凭证(依法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提交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

 

十五、二级市场土地过户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成交确认书或者资产划转等土地使用权转移材料;

5.税费缴纳凭证(依法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提交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


十六、持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不动产转移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4.税费缴纳凭证(依法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提交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

 

十七、不动产赠与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赠与合同;

4.税费缴纳凭证(依法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提交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

 

十八、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它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的材料;

5.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在窗口领取),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6.接受或放弃继承的,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不动产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具结书,声明接受或放弃继承;

7.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者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9.税费缴纳凭证(依法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提交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


十九、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告知承诺制)

对申请人确已尽到“自我举证”义务仍无法提供死亡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的,经登记机构审查,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主体和适用情形,且申请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的,可以依照告知承诺制的工作规程办理(公示期:90个工作日)。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笔录;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属证书;

4、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①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②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③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④殡仪馆的遗体火化证明;⑤当地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⑥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材料(无上述证明,可提交安葬陵园证明和墓碑清晰彩照);

5、所有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在窗口领取),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6、签订承诺书、就是否尽到“自我举证”义务接受询问并填写询问表;

7、其他继承人已死亡的,参照第4点提供死亡证明;有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的,参照第5点提供证明材料;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8、接受或放弃继承的,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不动产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具结书;

9、税费缴纳凭证(依法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提交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

(二)告知承诺制适用主体。凡申请人没有以下情形的,均为告知承诺制适用主体:

(1)曾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2)曾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3)曾经提供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曾使用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的;

(4)因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及第280条之一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而被判处刑罚的。

(三)告知承诺制适用情形

(1)申请人分别到公安机关、法院、医院、民政、殡葬部门、街道(乡镇)、社区(村组)以及被继承人和相关人原工作单位,或联系已故者的老同学、老同事、老邻居等,均无法证明死亡事实或不能获取死亡证明的;

(2)公安机关未登记当事人的户籍信息,历史档案无法反映亲属关系,当事人无单位或单位已撤销,街道(乡镇)、社区(村组)无法调查了解当事人情况,申请人无法获得亲属关系证明的;

(3)民政部门无法出具当事人的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的;

(4)当事人声明是独生子女但无法出具独生子女证明的。

(四)告知承诺制不适用情形

(1)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能够通过现有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

(2)被继承的不动产存在纠纷,或公示期间有异议的;

(3)被继承的不动产属于非住宅或建筑面积超过100㎡以上住宅的;

(4)申请人不愿就登记机构告知的内容做出书面承诺的。

(五)限制情形

(1)至少1年内不得以转移、抵押等方式处分不动产;

(2)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记:依告知承诺制办理,发现虚假承诺的可以更正登记;限制抵押、转移处分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工厂、仓库类房屋的二手房转移登记一天办结)

收费标准: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财税[2019]45号

登记费: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温馨提示:

1.实行交易、登记一体化管理,取消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审批环节;

2.简化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办理手续,直接在登记窗口补签简易土地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