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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财政政策】财政惠企政策汇编

蒸湘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zhengxiang.gov.cn                    发布时间:2021-10-14                   

1.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损失的企业,可依法依规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湘政发〔2020〕3号,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2.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困难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影视娱乐(指电影放映、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行业的企业,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依申请给予不低于5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湘财税〔2020〕7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3.对主动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字、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根据租金减免情况按规定依申请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湘财税〔2020〕7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4.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影视娱乐行业的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湘财税〔2020〕7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5.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6.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7.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公告2020年第26号,省新闻出版局)

 

8.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产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湘政发〔2020〕3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9.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省税务局)

 

10.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省税务局)

 

11.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24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12.自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湘政发〔2020〕3号,长沙海关)

 

13.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5号,长沙海关)

 

14.自1月1日至3月31日,对卫健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湘政发〔2020〕3号,长沙海关、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15.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28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16.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28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17.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28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18.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28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9.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28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28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2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28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2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23.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24.自2020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12月31日24时,免征进出口货物,即出口国外和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4、30号,省交通厅)

 

25.自2020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12月31日24时,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4、30号,省交通厅)

 

26.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27.对企业实施互联网接入宽带和专线降费,并重点向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倾斜,整体上实现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降低15%。(发改运行〔2020〕1183号,湖南通信管理局)

 

28.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免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发改价格〔2020〕291、1010号,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29.各银行业机构要进一步落实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应延尽延,延期还本付息日最长可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长银发﹝2020﹞53号,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

 

3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并通过适当降低利率、信贷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给予支持,切实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湘政发〔2020〕3号,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银保监局)

 

3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新发放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本行同期全部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综合融资成本要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其他贷款费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湘政发〔2020〕3号,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

 

32.对确实发生损失的小微企业贷款,优先纳入信贷风险补偿范围,并将补偿比例由50%提高到60%,单笔贷款补偿金额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110万元(湘政发〔2020〕3号,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33.将中央安排专项再贷款50亿元用于支持长沙银行等地方法人机构向重点防控物资名单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湘政发〔2020〕3号,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

 

34.对列入专项再贷款和财政贴息名单的重点企业,各银行贷款利率上限为最近公布的1年期LPR减100个基点,由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企业实际融资成本应低于1.6%,鼓励金融机构以低于上限利率发放贷款(长银发〔2020〕19号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

 

35.将纳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小微企业的担保业务(不超过1000万元),全部纳入再担保体系分险范围。对在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担保项目,减半收取再担保费用(湘政发〔2020〕3号,省财政厅)

 

36.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挂牌的,省财政优先给予直接融资补助;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私募可转债的,省财政优先给予利息补助;到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的,免收挂牌费(湘政发〔2020〕3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37.在疫情防控期间,对重要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按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湘政发〔2020〕3号,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银保监局)

 

38.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增贷款提供政策性担保,担保费统一从1%下调至0.5%;对到期担保贷款展期续贷的,按新增贷款享受担保费补贴。疫情期间,省农担公司要对春耕生产及稳产保供农产品生产项目开启绿色通道,加快审批流程,限10个工作日办结(湘农联〔2020〕19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39.省财政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银行获取农业生产经营贷款的,按照贷款规模及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50%贴息,贷款利率低于银行市场报价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湘农联〔2020〕19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40.拓宽“银税互动”范围,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到A级、B级、M级(新设立企业)(湘税发〔2020〕14号,省税务局、湖南银保监局)

 

41.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省发展改革委)

 

42.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2020年全年对小微企业减半收取融资担保、再担保费,力争将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进一步提高支小支农业务占比,确保2020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和户数占比不低于80%,其中新增单户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财金〔2020〕19号,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4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人社部发〔2020〕49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4.从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湘人社规〔2020〕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

 

45.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停保的企业或完全停产的企业,不再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手续(湘人社规〔2020〕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6.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人社部发〔2020〕49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7.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人社部发〔2020〕49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8.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湘政发〔2020〕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9.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湘政发〔2020〕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0.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深度贫困地区返还60%)(湘政发〔2020〕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1.将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关于裁员率的规定执行时间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湘人社规〔2020〕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2.将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湘人社规〔2020〕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3.从3月1日起,统一将全省失业保险待遇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推动落实农民工同等享受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新参保农民工,按照城镇职工同等标准参保缴费,享受同等待遇,各经办机构可直接在业务系统内办理(湘人社规〔2020〕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4.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湘政办发〔2020〕20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5.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规模大的,各地可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湘政办发〔2020〕20号,省扶贫办,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56.对《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2019-2021年)》(湘人社发〔2019〕17号)规定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普遍提高50%。原有规定上浮的地区和人员,按原有比例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不叠加享受。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为紧缺职业(工种)的,普调后其培训补贴标准上浮10%的规定仍继续执行(湘人社规〔2020〕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7.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湘人社规〔2020〕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8.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从省本级就业资金中安排1亿元经费给予县级财政补贴,主要用于补贴入孵企业房租、水电费等(湘政发〔2020〕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59.增加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群体,降低申请门槛,适当提高额度、允许合理展期,降低利率水平,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贴息。(财金〔2020〕2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60.对为防疫物资生产重点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农村劳务经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每成功介绍1名劳动者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300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湘人社规〔2020〕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61.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跨区域(户籍所在市州以外)有组织劳务输出,每成功介绍1名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300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湘政办发〔2020〕20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62.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国办发〔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63.省预算内基建投资对春节期间未停工停产的企业或2月底前复工复产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适当予以贴息,对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创新创业平台以及直接参与疫情防控贡献突出的企业适当予以奖补(湘政发〔2020〕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64.疫情防控期间,对省内防疫物资重点生产和流通企业,因价格上涨造成成本增加的,经核实利润后,省财政给予专项补贴(湘政发〔2020〕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65.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积极加大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融资支持,快速办理省重点联系企业的技术改造、流动资金贷款,并给予利率优惠,由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给予50%的贷款贴息支持(湘疫防物资办〔2020〕6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66.支持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抓紧开展扩产扩能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由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湘疫防物资办〔2020〕6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67.支持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转型生产口罩、防护服、消杀用品等,对生产出符合标准产品的,由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按企业转产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湘疫防物资办〔2020〕6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68.对研发生产检测试剂、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企业,给予专项政策和资金支持(湘政发〔2020〕3号,省科技厅)

 

69.启动2020年度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补助项目申报,对涉及疫情防控的技术交易类项目,鼓励其在当年度进行申报并予优先支持,后期依据合同执行情况可续报。(湘科发〔2020]14号,省科技厅)

 

70.对已开展研发准备金备案、依规纳统、且2018、2019两个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按照2019年度比2018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予以奖补,最高奖补金额为1000万元。(湘科计〔2020〕9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71.对2月—6月期间,新租赁“135”工程标准厂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租期一年以上,且完成投产的企业,一次性给予适当租金奖补(湘政发〔2020〕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72.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租金、减半收取2个月租金(湘政发〔2020〕3号,省财政厅)

 

73.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下同)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省国资委)

 

74.疫情结束后半年内,对吸引游客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旅行社,以及2019、2020年度成功创建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五星级旅游饭店、民宿和营地的企业,给予适当资金补助(湘政发〔2020〕3号,省文化旅游厅,省财政厅)

 

75.对文化和旅游企业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以文化产业类、文旅市场管理类和安全生产类等线上职业培训,且参训对象不少于30课时的文化和旅游企业,按培训人数给予一次性培训补助。(湘文旅财〔2020〕19号,省文旅厅、省财政厅)

 

76.鼓励A级旅游景区和其他业主为中小文化和旅游企业租户减免疫情防控期间租金,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业主给予适当财政奖补。(湘文旅财〔2020〕19号,省文旅厅、省财政厅)

 

77.对国家5A级旅游景区、重点国家级4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国家认定的动漫企业等重点文化和旅游企业的2019-2020年银行贷款给予部分贴息支持,对5星级旅行社给予部分资金补助。(湘文旅财〔2020〕19号,省文旅厅、省财政厅)

 

78.对支持疫情防控,各级政府指定提供资源保障的星级旅游饭店、A级旅游景区等文化和旅游企业,根据参与防疫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财政奖补。(湘文旅财〔2020〕19号,省文旅厅、省财政厅)

 

79.对疫情防控、文化和旅游宣传、营销推广作出积极贡献的文化和旅游企业给予适当财政奖补支持。(湘文旅财〔2020〕19号,省文旅厅、省财政厅)

 

80.在全省66个早稻生产重点县市区支持发展300万亩早稻专业化集中育秧,稳定水稻生产面积。省财政按集中育秧面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育秧成本补助(湘农联〔2020〕19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81.省财政对新建、改扩建生猪标准化养殖场按新增产能给予奖补,年产能1万—3万头的,补助50万元;3万头以上的,补助80万元。对从省外引进原种猪的,给予补助1000元/头(湘农联〔2020〕19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82.在疫情期间,对省确定的30家疫情应急加工企业直接收购农民粮食的,省财政适当给予收购费用补贴(湘农联〔2020〕19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83.省财政支持51个“菜篮子”主产县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重点支持疫情防控期间保供给基地的生产经营主体(湘农联〔2020〕19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84.将水稻有序抛秧机、粪污罐等新增纳入补贴范围;将循环运动式育苗设备、田间轨道运输机列入新产品补贴试点;简化蔬菜、生猪生产相关的19个品目机具补贴程序。提高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时效,补贴资金结算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湘农联〔2020〕19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85.对药品、医疗器械、消毒产品等疫情防护产品生产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开展质押融资获得贷款的,按省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助标准优先支持(关于应对疫情服务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通知,省市场监管局)

 

86.自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9月30日,鼓励外贸企业通过网上参展、网上洽谈等方式稳市场稳客户,支持外贸企业参加网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和网上境外展会。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参加重点展会且无法退回展位费用的外贸企业,继续按政策对展位费用予以补贴。(湘政办发〔2020〕23号,省商务厅)

 

87.自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9月30日,充分发挥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作用,加大对外贸企业指导和服务力度,为外贸企业提供报关报检、物流运输、资质办理等一站式全流程综合服务,降低外贸企业业务成本。对外贸综合服务中心为全省抗击疫情提供的专项服务,给予适当支持。(湘政办发〔2020〕23号,省商务厅)

 

88.自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9月30日,对疫情期间有实际跨境电商进出口业绩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物流成本补贴。鼓励共建共享海外仓,对符合条件的公共海外仓给予适当支持。支持线上跨境电商业务培训,对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且同比增长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适当奖励。(湘政办发〔2020〕23号,省商务厅)

 

89.从2月17日零时起至疫情防控结束,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湘政发〔2020〕3号,省交通运输厅)

 

90.对出厂前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货运车辆,任何单位不得要求重复加装卫星定位装置。(国办发〔2020〕10号,省交通运输厅)

 

91.承担疫情防控物资、医疗物资、生产物资、人员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运输的机动车,不受特护期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限行规定的约束(湘环发〔2020〕4号,省生态环境厅)

 

92.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清(湘政发〔2020〕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93.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网企业在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湘发改价调〔2020〕80号、448号,省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94.2月1日至6月30日,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湘发改价调〔2020〕80号,省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95.2月1日至6月30日,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湘发改价调〔2020〕80号,省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96.2月1日至6月30日,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湘发改价调〔2020〕80号,省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97.自2月22日起,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发改价格〔2020〕257号,省发展改革委)

 

98.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省文化和旅游厅)

 

99.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国办发〔2020〕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00.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利用率、容积率并用于仓储、分拨转运等物流设施建设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国办发〔2020〕10号,省自然资源厅)

 

101.在我区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注册,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涉农企业、工业企业、商贸流通企业、金融企业、住宿及餐饮企业进行纳税考核奖励。(衡蒸办发[2018]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