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母山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制度

蒸湘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zhengxiang.gov.cn                    发布时间:2017-11-28                   

雨母山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我镇法治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镇聘请法律顾问,要求法律顾问为本镇提供法律服务适用本制度。本镇法律顾问包括聘请的专家学者、社会律师、公职律师等有关人员。

第三条 镇党政办公室、司法所负责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 法律顾问由区司法局推荐,报镇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聘任。

第五条 聘任专家学者、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具有较好的法学理论功底,或者在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律师职业等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

(三)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志愿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身体健康。

公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

第六条 法律顾问每届聘期三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七条 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本镇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参与本镇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参与本镇重大案件的研究讨论;

(四)协助本镇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五)受本镇委托,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和协议的签订等工作;

(六)对涉及本镇职权范围内的社会公共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办理本镇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诚信、正直、恪尽职守,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本镇工作秘密,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本镇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三)不得以本镇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开展相关业务;

(四)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其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本镇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六)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并由本人署名。

第九条 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应邀列席或参加本镇有关会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经同意可以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经授权,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时,有关站所或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专家和律师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有权按聘用合同约定取得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镇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 本镇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一般由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法律顾问办理。相关业务经办站所应当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和工作条件。

相关业务经办站所认为需要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向法律顾问说明。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