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母山镇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衡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过程中,执法部门、法制审核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违法行使职权,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实事求是、过罚相当、主客观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执法部门和法制审核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被追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的过程中,应当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危害后果的发生。
第四条 执法部门和法制审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执法部门报送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核材料时,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故意拖延报送材料的;
(二)法制审核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材料时,不依照《雨母山镇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出具意见,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出具错误意见的。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未经法制审核或者不采纳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擅自批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因此造成办案错误或者引发国家赔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一)干扰、妨碍、抗拒对其进法制审核过错调查、责任追究的;
(二)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责任追究调查人打击报复的;
(三)一年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过错责任情形的;
(四)执法部门、法制审核机构内部管理和监督不力,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因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环节过错而导致的重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明知法制审核环节过错处于继续状态,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正或者拒绝纠正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追究责任:
(一)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二)定案后发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
(三)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执法部门、法制审核机构其工作人员难以作出正确判断的;
(四)虽然作出了错误的处理决定,但在执行前及时发现并积极纠正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责令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离岗培训;
(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五)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或停职检查;
(六)责令辞去职务;
(七)免职;
(八)辞退;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种类。
第八条 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执法部门、法制审核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的资格。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过错责任追究,由司法所组织调查,司法所应根据情况,作出立案调查建议,经镇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有关过错责任事实,提出责任追究初步意见,报镇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案件调查、处理人员与被调查人员或相关行政执法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调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过错行为,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部门、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证据、理由,经调查认为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过错责任的调查处理,应当自调查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调查的负责人同意可延长一个月。
第十二条 直接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